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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5-090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10:00分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文佳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30日-2015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15:00至2015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401,026,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股份400,884,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142,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张学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5年8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5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3区20号楼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3: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15年8月26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1,026,8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4.93%。出席现场会议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2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1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所验证其身份。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1,026,863股。同意401,02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刘 鸿 见证律师:张玉凯 见证律师:李 刚 签署日期: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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