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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5-06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汉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8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8月21日向3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179,262股,发行价格每股 16.2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58,758,385.3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81,098.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2,777,286.6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8月25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5)0009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154500000189,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截止2015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3,758,385.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使用需严格按照《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约定执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帅、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5-065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汉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8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8月21日向3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179,262股,发行价格每股 16.2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58,758,385.3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81,098.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2,777,286.6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8月25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5)0009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公开披露的内容,配套募集资金中8,000万元用于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及营运资金投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154500000189,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截止2015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3,758,385.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使用需严格按照《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约定执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上述甲方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甲方的子公司丁方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丁方的专户账号为:89030154740011227,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丁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帅、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或丁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5-066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汉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8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8月21日向3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179,262股,发行价格每股 16.2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58,758,385.36元,扣除发行费用15,981,098.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2,777,286.6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8月25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5)0009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公开披露的内容,配套募集资金中10,000万元用于支持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运资金投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154500000189,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截止2015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3,758,385.3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使用需严格按照《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约定执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上述甲方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甲方的子公司丁方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丁方的专户账号为:89030154740011243,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新区支行,丁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帅、冯洪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或丁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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