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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 公告编号:2015-73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七喜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8月31日在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286号七喜控股大厦11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8日以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易贤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用陈海霞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同意聘用陈海霞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自本议案获得董事会通过后立即生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陈海霞女士同时继续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职务。(陈海霞简历详见附件1)

  关联董事陈海霞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述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经认真对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并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为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为分众传媒100%股权,根据公司前期审慎核查,分众传媒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分众传媒100%股权,分众传媒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为生活圈媒体的开发和运营,主要产品为楼宇媒体(包含楼宇视频媒体及框架媒体)、影院媒体、卖场终端视频媒体等,覆盖城市主流消费人群的工作场景、生活场景、娱乐场景、消费场景,并相互整合成为生活圈媒体网络,江南春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分众传媒成立于2003年,近年来主营业务快速发展,管理团队稳定,已依法设立生产经营所需的各个部门,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有利于未来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相对于拟置出资产而言,能为公司带来较高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交易对方已作出减少、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书面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下亦称“本次交易”)方案如下:

  (一)整体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部分,即:

  (1)重大资产置换:

  七喜控股将截至2015年5月31日(以下简称“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置换给分众传媒全体股东,分众传媒全体股东以分众传媒100%股权中等值部分作为对价进行承接,同时,分众传媒全体股东将承接的七喜控股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给易贤忠或其指定方,易贤忠同意以现金作为对价承接七喜控股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为简化交易手续,七喜控股直接将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交割予易贤忠或其指定方,易贤忠应向分众传媒全体股东或其指定方支付对价。

  (2)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七喜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自分众传媒全体股东处购买,其中,向Focus Media (China)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MCH”)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传媒11%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现金购买资产”);向除FMCH外的分众传媒其他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传媒89%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募集配套资金:七喜控股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FMCH应取得的现金对价,若仍有剩余部分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11%。

  前述第(1)项和第(2)项交易互为条件、同时进行,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第(3)项以第(1)项和第(2)项交易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第(1)项和第(2)项交易的实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具体方案

  1、重大资产置换

  (1)交易对方、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暨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交易对方为分众传媒全体股东,即如下表所示:

  

  

  

  

  

  

  

  

  

  

  

  

  

  

  

  

  

  

  

  

  

  

  

  

  

  

  

  

  

  

  

  

  

  

  

  

  

  

  

  

  

  

  

  

  

  

  

  

  

  

  

  

  

  

  

  

  

  

  

  

  

  

  

  

  

  

  

  

  

  

  

  

  

  

  

  

  

  

  

  

  

  

  

  

  

  

  

  

  

  

  

  

  

  

  

  

  

  

  

  

  

  

  

  

  

  

  

  

  

  

  

  

  

  

  

  

  

  

  

  

  

  

  

  

  

  

  

  

  

  

  

  

  

  

  

  

  

  

  

  

  

  

  

  

  

  

  

  

  

  

  

  

  

  

  

  

  

  

  

  

  

  

  

  

  

  

  

  

  

  

  

  

  

  

  

  

  

  

  

  

  

  

分众传媒股东名称简称
Focus Media (China) Holding LimitedFMCH
Media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Media Management(HK)
Power Star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Power Star(HK)
Glossy City (HK) LimitedGlossy City (HK)
Giovanna Investment Hong Kong LimitedGiovanna Investment(HK)
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Gio2(HK)
HGPLT1 Holding LimitedHGPL T1(HK)
CEL Media Investment LimitedCEL Media(HK)
Flash (Hong Kong) LimitedFlash(HK)
珠海融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融悟
上海筝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筝菁投资
珠海晋汇创富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晋汇创富
苏州琨玉锦程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琨玉锦程
宁波融鑫智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融鑫智明
嘉兴会凌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会凌
上海赡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赡宏投资
上海宏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宏琏投资
上海鸿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鸿黔投资
上海鸿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鸿莹投资
汇佳合兴(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汇佳合兴
深圳市金海纳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兰德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贝因美
泰州信恒众润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信恒众润
嘉兴景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景福投资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二期(有限合伙)发展中心二期
上海优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优欣投资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钜洲资产
湖南文化旅游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文化
南京誉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誉信投资
深圳华石鹏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石鹏益
上海道得原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道得投资
杭州聚金嘉为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聚金嘉为
天津诚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诚柏
上海德同众媒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德同众媒
北京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物源
深圳上善若水钦飞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善若水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中股份
杭州贤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贤佑投资
上海益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益畅投资
重庆西证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证价值
深圳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富荣
深圳市鹏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鹏瑞投资
上海枫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枫众投资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展中心一期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为:截至2015年5月31日,七喜控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置入资产为:分众传媒的100%股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3-016号)所确定的置出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人民币86,936.05万元作为作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为人民币88,000.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置入资产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1064号)所确定的置入资产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评估价值人民币4,587,107.91万元作为作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为4,570,000.00万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重大资产置换及置换差额的处理方式

  七喜控股将其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拟置出资产,与分众传媒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分众传媒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七喜控股向分众传媒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中,向FMCH支付现金购买差额部分的11%,向除FMCH之外的分众传媒所有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的8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期间损益安排

  对置入资产而言,自2015年5月31日(不含当日)至置入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置入资产在该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七喜控股享有,置入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分众传媒各股东按其在分众传媒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对七喜控股予以补偿;对置出资产而言,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置出资产在该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七喜控股享有,并以现金方式对该等收益进行结算,在该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易贤忠承担。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与置出资产及七喜控股相关的人员安排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七喜控股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或依七喜控股已有规定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均由易贤忠或其指定方继受;因提前与七喜控股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及其他员工安置相关费用和成本,均由易贤忠负责支付或承担。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即除FMCH之外的分众传媒其他所有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对象为除FMCH之外的分众传媒其他所有股东。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FMCH外的所有分众传媒股东以其持有的分众传媒89%股权中扣除与置出资产的相应比例等值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喜控股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人民币9.79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46元/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交易对方获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总数为3,813,556,382股,各交易对方获发行的数量具体如下(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交易对方在分众传媒持股比例总对价

  (人民币万元)

资产置换后对价(人民币万元)发行股份数(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股份占比
Media Management (HK)23.79%1,087,429.581,066,490.011,019,588,92224.77%
FMCH11.00%502,700.00493,020.00-0.00%
Power Star (HK)8.77%400,851.66393,132.85375,844,0259.13%
Glossy City (HK)7.77%355,179.08348,339.74333,020,7868.09%
Giovanna Investment (HK)7.54%344,704.16338,066.53323,199,3567.85%
Gio2 (HK)7.54%344,704.16338,066.53323,199,3567.85%
HGPL T1 (HK)1.86%84,907.8383,272.8579,610,7521.93%
CEL Media (HK)1.29%59,121.9757,983.5255,433,5711.35%
Flash (HK)0.65%29,559.4828,990.2827,715,3760.67%
珠海融悟3.33%152,333.25149,399.92142,829,7523.47%
筝菁投资2.22%101,555.5099,599.9595,219,8352.31%
晋汇创富2.00%91,320.7589,562.2785,623,5872.08%
琨玉锦程1.61%73,627.6372,209.8669,034,2791.68%
融鑫智明1.66%75,663.6974,206.7070,943,3121.72%
嘉兴会凌1.11%50,777.7549,799.9747,609,9171.16%
赡宏投资1.11%50,777.7549,799.9747,609,9171.16%
宏琏投资1.11%50,777.7549,799.9747,609,9171.16%
鸿黔投资1.11%50,777.7549,799.9747,609,9171.16%
鸿莹投资1.11%50,777.7549,799.9747,609,9171.16%
汇佳合兴1.11%50,777.7549,799.9747,609,9171.16%
纳兰德1.07%48,746.6347,807.9645,705,5071.11%
贝因美集团1.00%45,700.0044,820.0042,848,9481.04%
信恒众润0.89%40,622.1339,839.9138,087,8660.93%
景福投资0.89%40,622.1339,839.9138,087,8660.93%
发展中心二期0.83%37,880.1337,150.7135,516,9290.86%
优欣投资0.80%36,560.0035,856.0034,279,1580.83%
钜洲资产0.77%35,138.1334,461.5132,945,9920.80%
湖南文化0.67%30,466.6329,879.9628,565,9270.69%
誉信投资0.56%25,388.8824,899.9923,804,9580.58%
华石鹏益0.45%20,486.7120,092.2219,208,6190.47%
道得投资0.44%20,311.0019,919.9019,043,8760.46%
聚金嘉为0.44%20,311.0019,919.9019,043,8760.46%
天津诚柏0.44%20,311.0019,919.9019,043,8760.46%
德同众媒0.44%20,311.0019,919.9019,043,8760.46%
北京物源0.44%20,311.0019,919.9019,043,8760.46%
上善若水0.43%19,803.2519,421.9218,567,8020.45%
柘中股份0.33%15,233.2514,939.9214,282,9070.35%
贤佑投资0.29%13,202.1312,947.9112,378,4970.30%
益畅投资0.23%10,358.6310,159.169,712,3900.24%
西证价值0.22%10,155.509,959.959,521,9380.23%
前海富荣0.22%10,155.509,959.959,521,9380.23%
鹏瑞投资0.22%10,155.509,959.959,521,9380.23%
枫众投资0.11%5,077.754,979.974,760,9690.12%
发展中心一期0.10%4,366.884,282.794,094,4420.10%
合计100%4,570,000.004,482,000.003,813,556,38292.65%

  

  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其自愿放弃。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锁定期的安排

  发行对象中Media Management (HK)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对价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中Power Star (HK)、Glossy City (HK)、Giovanna Investment (HK)、Gio2 (HK)、HGPL T1 (HK)、CEL Media (HK)、Flash (HK)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对价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且对之前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中珠海融悟、筝菁投资、晋汇创富、琨玉锦程、融鑫智明、嘉兴会凌、赡宏投资、宏琏投资、鸿黔投资、鸿莹投资、汇佳合兴、纳兰德、贝因美、信恒众润、景福投资、发展中心二期、优欣投资、钜洲资产、湖南文化、誉信投资、华石鹏益、道得投资、聚金嘉为、天津诚柏、德同众媒、北京物源、上善若水、柘中股份、贤佑投资、益畅投资、西证价值、前海富荣、鹏瑞投资、枫众投资、发展中心一期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七喜控股对价股份,其锁定安排如下:

  若其取得对价股份时,其持有分众传媒的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未满12个月,则该等对价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

  若其取得对价股份时,其持有分众传媒的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已满12个月,则该等对价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所持对价股份按如下比例分期解锁:

  第一期: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且对之前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且对之前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第三期,对第一、二期股份解锁当年及之前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若有)(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履行完毕之日,其本次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的4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上述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商务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各方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七喜控股将以现金方式向FMCH支付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的11%,用于收购FMCH持有的分众传媒共计11%的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FMCH以其持有的分众传媒11%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获得现金对价,具体为人民币4,930,200,0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特定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认购方式: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喜控股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1.38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数量

  根据拟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价格下限计算,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3,936.7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65%。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锁定期的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发行对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FMCH的现金对价,若仍有剩余部分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业绩承诺及业绩承诺补偿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95,772.26万元、人民币342,162.64万元、人民币392,295.01万元。同一控制下合并所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不予扣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不考虑因交易标的2015年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业绩承诺补偿

  (1)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主体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分众传媒全体股东。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业绩承诺补偿期

  若本次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本次交易对方盈利预测补偿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相应顺延并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业绩承诺补偿方式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内FMCH应补偿现金金额和本次交易对方(不含FMCH)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补偿现金

  每年应补偿现金总金额=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总额×11%×[(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以前年度已补偿现金金额。

  FMCH应补偿现金的总数不超过FMCH在本次交易中以所持分众传媒股权获得的现金对价总额,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本次交易对方中的原股东(指FMCH、Media Management(HK)、Giovanna Investment(HK)、Gio2(HK)、Glossy City(HK)、Power Star(HK)、CEL Media(HK)、Flash(HK)、HGPLT1(HK))(除FMCH外)各自对FMCH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如下比例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Media Management (HK)对其他本次交易对方中的原股东(除FMCH外)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名称承担比例
Media Management(HK)26.8877%
Giovanna Investment(HK)19.7109%
Gio2(HK)19.7109%
Glossy City(HK)17.4356%
Power Star(HK)9.8555%
CEL Media(HK)2.1795%
Flash(HK)1.0897%
HGPLT1(HK)3.1301%

  

  ②应补偿股份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总额×89%÷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 -以前年度已补偿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对方(不含FMCH)按如下规则和公式在其内部分配承担应补偿股份数量:

  a、本次交易对方中的新进股东按如下公式各自承担应补偿股份:

  新进股东指珠海融悟、筝菁投资、晋汇创富、琨玉锦程、融鑫智明、嘉兴会凌、赡宏投资、宏琏投资、鸿黔投资、鸿莹投资、汇佳合兴、纳兰德、贝因美集团、信恒众润、景福投资、发展中心二期、优欣投资、钜洲资产、湖南文化、誉信投资、华石鹏益、道得原态、聚金嘉为、天津诚柏、德同众媒、北京物源、上善若水、柘中股份、贤佑投资、益畅投资、西证价值、前海富荣、鹏瑞投资、枫众投资、发展中心一期。

  本次交易对方中的新进股东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回购实施前新进股东(各自)持有的七喜控股股份数-(股份回购实施后的七喜控股总股本×新进股东(各自)于股份回购实施前在七喜控股中的持股比例)

  b、除新进股东承担的应补偿股份之外,剩余应补偿股份由本次交易对方中的原股东按如下方式各自承担:

  原股东指FMCH、Media Management (HK)、Power Star (HK)、Glossy City (HK)、Giovanna Investment (HK)、Gio2 (HK)、HGPL T1 (HK)、CEL Media (HK)、Flash (HK)。

  第一个补偿年度,由除FMCH、Media Management (HK)之外的其他本次交易对方中的原股东第一顺位承担,其各自承担比例为其各自于本次交易中获发行的股份占其共同于本次交易中获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若应补偿股份高于上述各方在本次交易中以所持分众传媒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则由Media Management (HK)承担剩余的补偿义务;

  第一个补偿年度之后的其他补偿年度,由Media Management (HK)承担应由本次交易对方中的原股东承担的全部股份补偿义务。

  本次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以所持分众传媒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补偿义务主体(限于本次交易对方中的原股东)所持剩余股份数不足补偿,其应自二级市场或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购买股份用于股份补偿。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组完成后,江南春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Media Management (HK)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目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贤忠为本次重组的利益相关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因易贤忠为本次重组的利益相关方,董事易良慧为易贤忠的侄子,在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易贤忠、易良慧将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准予公告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编制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制作了其摘要,具体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拟定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后,前述协议即应生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对评估(含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分别对置入资产、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目前,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中联评报字(2015)第1064号《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出具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3-016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对评估机构相关资料、本次评估工作相关文件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审阅,公司董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置出资产及注入资产,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注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评估参数取值合理,不存在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确认如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入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750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75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752号《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75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755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同时,公司按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的架构编制了相关备考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902号《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903号《备考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报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置入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1064号《资产评估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出资产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497号《审计报告》。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置出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3-016号《资产评估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公司每股收益的填补安排的议案》

  根据立信审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750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902号《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2014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59元高于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0.02元的基本每股收益,不存在本次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

  董事会同意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可能摊薄的公司每股收益:

  1. 重点关注拟注入资产分众传媒的生活圈媒体的开发和运营业务,加强资源的整合,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2. 严格遵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经与会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逐项检查,并做出审慎判断,认为:公司向交易对方购买的分众传媒100%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且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构成借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分众传媒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及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相关事宜;

  3、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应修改,以及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文件及申报材料,全权负责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事项;

  5、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新的规定时,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根据前述新的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同时授权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资产评估机构,由上述中介机构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相关服务。上述机构均具有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格。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易贤忠、易良慧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对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进行了适当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2)

  修订后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全文刊登在2015年9月2日的《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等有关事项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相应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案详见附件3)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公司章程相应修改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经营范围将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而进行的章程修订将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实施。

  具体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4。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内容,公司对经2012年4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5)。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陈海霞女士简历

  陈海霞,女,1974年出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工学学士。2000年进入公司,担任商务部经理。2001年股份公司设立后担任公司监事、商务部经理,2005年担任公司信用控制部经理,2006年担任广州七喜电脑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2007年担任广州七喜电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担任广州七喜电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广州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过公司股东监事。

  陈海霞女士现在持有公司股票183,342股(占总股本的0.06%),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附件2: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修订对照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为明确对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加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制度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2012】10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为明确对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制度进行监督,特制定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规划及未来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方面,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公司成长性、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等方面的指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

……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合理、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重视提高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力度,重视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较高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的分配之余,提出股票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有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全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3、公司将听取并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加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的2个月内完成实施。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维持不变的决定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从而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附件3: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正案

  修改内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前的内容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现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进行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若年度盈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分红,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有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全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修改后的内容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就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实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公司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实现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进行分红。若年度盈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分红,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在符合上述比例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附件4: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对照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

  公司现经营范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视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场地租赁(不含仓储);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软件开发;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制、开发多媒体网络信息系统软件;多媒体网络工程设计咨询、中介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二、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经营范围的第十四条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修改前的内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视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场地租赁(不含仓储);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软件开发;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修改后的内容为:

  研制、开发多媒体网络信息系统软件;多媒体网络工程设计咨询、中介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本次经营范围变更暨章程相应修改须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生效。

  附件5: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公司的授权付款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公司的授权付款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7)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3)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删除原第二十二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5)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集资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删除原第二十八条
 删除原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分。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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