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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2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9月1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公司12F柠檬树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锦华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887,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8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54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4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38,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11%。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股东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8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比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比0 %。 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表决。 同时,公司在此声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忠先生、李论先生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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