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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英威腾 证券代码: 002334TitlePh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5-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4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71640.35万股的4.7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20万股,约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71640.35万股的4.36%。预留280万股,约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71640.35万股的0.3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4%。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58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3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除黄申力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黄申力先生作为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英威腾、本公司、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58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申力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4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71640.35万股的4.7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20万股,约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71640.35万股的4.36%。预留280万股,约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71640.35万股的0.3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黄申力董事长、总裁3008.82%0.42%
郑亚明董事、副总裁501.47%0.07%
张科孟董事、副总裁1103.24%0.15%
李颖董事、副总裁1604.71%0.22%
张清副总裁802.35%0.11%
鄢光敏董秘、副总裁501.47%0.07%
杨林董事501.47%0.07%
方银亮财务总监80.24%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50人)231268.00%3.23%
预留2808.24%0.39%
合计3400100.00%4.75%

注:

上表中“目前股本总额”指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为71640.35万股。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黄申力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82%,占截止2015年8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申力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拟授予黄申力先生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原因是:

黄申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董事长、总裁,负责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目标责任方案,督促、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因此,黄申力先生作为公司战略方向指引者、主要的经营和管理者,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

黄申力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获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事宜通过董事会后仍将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届时黄申力先生将回避相关表决。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黄申力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 1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四)解锁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

预留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

预留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

预留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五)禁售期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申力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3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3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0.60元的50%确定,为每股5.30元。

3、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6-2018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锁期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锁期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预留解锁期

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

预留解锁期

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

预留解锁期

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证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对首次授予3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确认总费用为2885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2015年9月,则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15年

(万元)

2016年

(万元)

2017年

(万元)

2018年

(万元)

28856251491577192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八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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