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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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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上市 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TitlePh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草案)

2015-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猛狮科技
股票代码002684

交易对方类别交易对方名称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天正集团有限公司
配套融资投资者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陈乐强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备查文件可在本摘要刊登后至本次重组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

公司名称: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河西路(华富工业区猛狮蓄电池厂内1,2,4幢)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2015年3月2日,公司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中世融川、力瑞投资、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杜宣、张妮、百富通、天正集团、华力特、蔡献军、陈鹏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5年9月1日,公司与上述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2015年3月2日,公司与宜华集团签署《股份认购合同》,2015年9月1日,公司与宜华集团签署《<股权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2015年9月1日,公司与陈乐伍、陈乐强签署《股份认购合同》。公司拟以66,000.00万元的价格向屠方魁等17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力特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宜华集团、陈乐伍、陈乐强等3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66,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建设“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上津镇30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福建猛狮新能源厂房光伏发电项目”以及补充华力特、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不超过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公司将自行筹集资金,主要是利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华力特是掌握智能输配电及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的电力系统工程集成商,在国内外市场上均有优异的大型电力工程项目实绩。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力特100%的股权,对公司开拓智慧能源管理,互联网售电业务带来技术保障。公司将拥有少数智慧能源管理核心技术,智能输配电技术,综合能源工程技术,能源管理技术,公司成为行业内同时掌握自动化核心技术、多领域项目实施经验以及电力工程实施能力的少数企业之一,有利于公司打造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公司拟以66,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华力特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华力特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猛狮科技华力特比值
资产总额100,500.9166,000.0065.67%
资产净额52,200.2766,000.00126.44%
营业收入48,828.7143,578.6289.25%

注:猛狮科技的财务数据取自2014年审计报告;华力特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均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屠方魁、陈爱素及其一致行动人力瑞投资、金穗投资将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预计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屠方魁、陈爱素及其一致行动人力瑞投资、金穗投资为本公司关联方;陈乐强既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认购对象又是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金的交易对方中世融川实际控制人,陈乐强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和陈银卿之子、陈乐伍之弟,陈乐强及中世融川为本公司关联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陈乐伍也是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特定认购对象。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乐伍已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沪美公司、陈乐伍、易德优势将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再喜和陈银卿分别持有沪美公司60.86%和39.14%的股权,陈再喜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银卿和陈乐伍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4.13%的股份,陈再喜、陈银卿和陈乐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配套融资认购对象为宜华集团、陈乐伍、陈乐强。

其中陈乐伍和陈乐强为兄弟关系,陈再喜与陈乐强为父子关系,陈银卿与陈乐强为母子关系,陈乐强为中世融川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再喜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银卿、陈乐伍及一致行动人陈乐强、中世融川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9.40%的股权,陈再喜、陈银卿和陈乐伍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支付方式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持有华力特股权比例总支付对价(万元)股份支付数量(万股)占所获对价比例现金支付金额(万元)占所获对价比例
1屠方魁26.51%17,494.02441,381.8345100%0.00000%
2陈爱素24.71%16,310.85371,288.3771100%0.00000%
3张成华17.07%11,268.2927890.0705100%0.00000%
4金穗投资7.51%4,958.0488391.6310100%0.00000%
5中世融川6.10%4,024.3902317.8823100%0.00000%
6力瑞投资5.46%3,605.8537284.8225100%0.00000%
7杜宣4.87%3,211.4634253.6701100%0.00000%
8百富通1.88%1,239.512297.9078100%0.00000%
9天正集团1.88%1,239.51220.00000%1,239.5122100%
10张妮0.94%619.756148.9539100%0.00000%
11邱华英0.61%400.587831.6420100%0.00000%
12黄劲松0.48%319.456125.2335100%0.00000%
13刘玉0.46%304.243924.0319100%0.00000%
14饶光黔0.41%268.748821.2282100%0.00000%
15周文华0.41%268.748821.2282100%0.00000%
16廖焱琳0.38%253.536620.0266100%0.00000%
17张婷婷0.32%212.970716.8223100%0.00000%
合计100.00%66,000.00005,115.362498.12%1,239.51221.88%

(二)股份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3月4日)。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7.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7.3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152,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12.66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1+每股转增股本数)=27.86元/股÷(1+12/10)=12.66元/股。

(三)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除外)涉及的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为5,115.3624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利润承诺、业绩补偿

1、业绩补偿责任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责任人为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

2、利润承诺期间

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限将相应顺延。

3、承诺利润

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和10,140万元。若2015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则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3,182万元。华力特净利润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为准。

4、业绩补偿安排

如在承诺期内,华力特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责任人各自的责任承担如下:

蔡献军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蔡献军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蔡献军已补偿金额。

陈鹏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陈鹏已补偿金额。

蔡献军、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力瑞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对价×蔡献军、陈鹏持有的力瑞投资的股权比例。

屠方魁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屠方魁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屠方魁已补偿金额

陈爱素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陈爱素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陈爱素已补偿金额

张成华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张成华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张成华已补偿金额

金穗投资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金穗投资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金穗投资已补偿金额

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业绩补偿责任人之间及其与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责任均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蔡献军、陈鹏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以现金补偿。蔡献军、陈鹏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分别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

如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业绩补偿责任人对应当年度补偿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配部分随补偿股份一并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该承诺年度需补偿金额及股份数,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猛狮科技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述业绩补偿责任人,其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猛狮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部分股份不拥有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且不享有对应的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因猛狮科技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无法实施的,猛狮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业绩补偿责任人,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猛狮科技股份占猛狮科技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猛狮科技股份的比例赠送给猛狮科技其他股东。

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

无论如何,业绩补偿责任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上市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确认所有业绩补偿责任人的现金补偿金额,并及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责任人。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要求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当期应付补偿金。

5、利润承诺期末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金额,则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该补偿义务人股权交割日前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计算其需承担的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及股份数,再由上市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补偿时,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股权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对华力特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股份交割日后,华力特应在承诺期各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五)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对方所取得的股份锁定期如下:

1、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中世融川承诺,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杜宣、百富通、张妮、张成华、周文华、张婷婷、力瑞投资、邱华英、黄劲松、刘玉、廖焱琳、饶光黔承诺,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张成华、周文华、张婷婷、力瑞投资、邱华英、黄劲松、刘玉、廖焱琳、饶光黔所持股份按照以下方式解锁:

(1)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

(2)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的50%;

(3)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前述业绩补偿责任人当年实际可转让股份数应以当年可转让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转让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业绩补偿责任人当年实际可转让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转让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锁定期适用于相关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宜华集团、陈乐伍、陈乐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6,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3月4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29.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152,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13.20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1+每股转增股本数)=29.04元/股÷(1+12/10)=13.20元/股。

(二)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宜华集团、陈乐伍、陈乐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6,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为5,000.00万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发行价格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发行股份价值(万元)
宜华集团1,635.365821,586.82856
陈乐伍800.000010,560.00000
陈乐强2,564.634233,853.17144
合计5,000.000066,000.00000

宜华集团、陈乐伍、陈乐强最终认购数量及金额将根据本次交易最终所确认的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序号名称投资金额(万元)
1现金对价1,239.5122
2中介机构费用1,855.0000
3福建猛狮新能源厂房光伏发电项目4,925.1000
4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上津镇30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项目25,677.7700
5补充标的公司运营资金21,586.8293
6补充上市公司运营资金10,715.7885
合计66,000.0000

为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五)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中同华采取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华力特100%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167号《评估报告》,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

经评估,华力特100%股权的评估值为66,200万元,较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值增值42,316.07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77.17%。

估值详细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六节交易标的评估情况”部分和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华力特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6,000万元。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公司拟向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中世融川、力瑞投资、百富通发行5,115.3624万股。同时,本公司拟向宜华集团、陈乐伍、陈乐强发行5,000.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交易完成前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沪美公司9,273.440033.41%9,273.440024.49%
易德优势2,934.800010.57%2,934.80007.75%
陈乐伍2,818.060010.15%3,618.06009.55%
陈乐强--2,564.63426.77%
中世融川--317.88230.84%
屠方魁--1,381.83453.65%
陈爱素--1,288.37713.40%
张成华--890.07052.35%
金穗投资--391.63101.03%
力瑞投资--284.82250.75%
杜宣--253.67010.67%
百富通--97.90780.26%
张妮--48.95390.13%
邱华英--31.64200.08%
黄劲松--25.23350.07%
刘玉--24.03190.06%
饶光黔--21.22820.06%
周文华--21.22820.06%
廖焱琳--20.02660.05%
张婷婷--16.82230.04%
宜华集团--1,635.36584.32%
其他公众股东12,727.140045.86%12,727.140033.61%
合计27,753.4400100.00%37,868.8024100.00%

注:1、陈再喜和陈银卿分别持有沪美公司60.86%和39.14%的股权,本次交易前,沪美公司、陈乐伍、易德优势为一致行动人;陈再喜与陈乐伍及陈乐强为父子关系,陈银卿与陈乐伍及陈乐强为母子关系。另陈乐强为中世融川实际控制人,所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沪美公司、陈乐伍、陈乐强、易德优势、中世融川为一致行动人。

2、屠方魁与陈爱素为夫妻关系,陈爱素为力瑞投资控股股东,屠方魁、陈爱素与金穗投资、力瑞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屠方魁、陈爱素、力瑞投资、金穗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3、2015年7月6日,陈乐伍增持520,000股,持股比例由9.97%增加到10.15%。

(二)本次交易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15]G15001070010号《审计报告》、广会专字[2015]G15001070178号《审阅报告》和猛狮科技2015年1季度报表,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3-31
交易前(实际数)交易后(备考数)变动幅度
总资产100,633.81203,123.20101.84%
总负债47,894.7888,705.1685.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2,320.12113,999.13117.89%
每股净资产(元)2.244.4498.21%
项目2015年1-3月
交易前(实际数)交易后(备考数)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13,112.3115,365.4317.18%
营业利润189.30-1,411.25-845.51%
利润总额188.91-1,391.46-836.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85-1,234.97-1130.43%
每股收益(元)0.0051-0.05-1080.39%

单位:万元

项目2014-12-31
交易前(实际数)交易后(备考数)变动幅度
总资产100,500.91201,824.74100.82%
总负债47,877.9686,167.9679.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2,200.27115,234.10120.75%
每股净资产(元)4.928.9181.10%
项目2014年
交易前(实际数)交易后(备考数)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48,828.7192,407.3389.25%
营业利润608.576,285.53932.84%
利润总额1,185.306,920.76483.8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2.595,905.94450.62%
每股收益(元)0.100.46351.71%

注:本次交易前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按上市公司各期末的实际股本计算(2014年末股本106,152,000股,2015年1季度末233,534,400股),本次交易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按备考财务报告的模拟总股本计算(不考虑配套融资)。

2015年1-3月,华力特项目竣工验收较少,收入确认较少,当期亏损,并导致备考报表每股收益下降,但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2015年华力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预计2015年也不存在因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均将大幅提升,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5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2015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议案。

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本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未取得批准或核准前不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的重要承诺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
1全体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力瑞投资、中世融川、百富通、天正集团、宜华集团)、猛狮科技大股东沪美公司、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猛狮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猛狮科技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中世融川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杜宣、张妮、百富通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张成华、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力瑞投资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中世融川、力瑞投资、百富通)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猛狮科技相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猛狮科技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程序。

2猛狮科技大股东沪美公司、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4、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人/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猛狮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函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对本人/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中世融川、力瑞投资、百富通)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持有猛狮科技股票期间,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猛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猛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一步拓展现有业务范围,与猛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单位保证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猛狮科技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猛狮科技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三、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猛狮科技造成损失的,取得的经营利润无偿归猛狮科技所有。

2猛狮科技大股东沪美公司、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6、本人/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7、本人/本公司将督促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下转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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