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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32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4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8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2015年9月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日 至 2015年9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日下午15:00 至2015年9月2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信隆实业办公大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黄劲业律师、张晓晴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202,47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94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202,47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9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2,470,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17,412,3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2015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8月14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2,470,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17,412,3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2015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8月14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张晓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9月2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301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日下午15:00-2015年9月2日下午15:00。 经盈科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02,470,97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446 %。 经盈科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盈科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470,97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470,97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姜 敏 __________ __________ 张晓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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