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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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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5-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交易对方住所地址通讯地址
何啸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E区****
张强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二街****
刘自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翟志伟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
丁辰灵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805A、2805B室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805A、2805B室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住所地址通讯地址
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9号建业中心9楼4室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9号建业中心9楼4室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摘要刊登后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报告书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在案件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他相关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收益做出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凯撒股份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25)
标的公司、天上友嘉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凯撒集团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现为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志凯公司志凯有限公司(Wealth Sigh Limited)注册于香港,现为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股权、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丁辰灵和产学研创投持有的天上友嘉100%的股权
标的公司股东、天上友嘉股东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丁辰灵和产学研创投
天上友嘉核心人员何啸威、张强、翟志伟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凯撒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上友嘉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
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报告书摘要、本重组报告书摘要、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报告期、两年一期2015年1-4月、2014年度、2013年度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上市公司与天上友嘉股东签订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
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天上友嘉股东签订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
交易合同上市公司与天上友嘉股东签订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和上市公司与天上友嘉股东签订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以及上市公司与凯撒集团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定价基准日凯撒股份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交割日天上友嘉100%的股权过户至凯撒股份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承诺期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作出的就标的资产交割后其净利润实现目标所承诺的3个年度期间,即承诺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企华、中企华评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资产评估报告》《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1229号)
《减值测试报告》在承诺期届满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天上友嘉100%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
酷牛互动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幻文杭州幻文科技有限公司
艾瑞咨询艾瑞咨询集团
产学研创投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凯撒集团、控股股东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为公司控股股东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摘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凯撒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上友嘉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凯撒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由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丁辰灵、产学研创投持有的天上友嘉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以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16.79元/股)的90%,即15.12元/股为参考依据,在考虑凯撒股份2014年度权益分配情况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价格确定为16元/股。经各方协商,交易价格、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持有天上友嘉股权比例作价股份支付现金支付
金额支付比例金额支付比例
何啸威31.18%40,739.6726,810.1736.78%13,929.5028.66%
张强24.03%31,397.5020,662.2328.34%10,735.2722.09%
刘自明17.86%21,699.9013,019.9417.86%8,679.9617.86%
翟志伟14.43%18,854.1812,407.6617.02%6,446.5213.26%
丁辰灵2.22%1,564.430.000.00%1,564.433.22%
产学研创投10.28%7,244.320.000.00%7,244.3214.91%
合计100.00%121,500.0072,900.00100.00%48,600.00100.00%

注: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天上友嘉100%股权中,天上友嘉股东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丁辰灵和产学研创投最终获得的对价不以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天上友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主要原因如下:

1、经天上友嘉股东内部商议,同意何啸威、张强、刘自明和翟志伟对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天上友嘉100%股权中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

2、经天上友嘉股东内部商议,同意丁辰灵和产学研创投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获得其本次交易应获得的全部对价,同意丁辰灵和产学研创投不承担相应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

综上,本次交易天上友嘉各股东出售其持有天上友嘉100%股权的价格存在差异。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凯撒股份拟向包括凯撒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凯撒集团承诺以现金形式认购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20%,承诺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询价过程,并无条件接受询价结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2,1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交易税费、本次交易相关中介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通过询价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本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9.02元/股)的90%,即17.12元/股。根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协议、决议,考虑到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向包括凯撒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底价调整为不低于17.11元/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及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的股份底价17.11元/股测算,公司需向包括凯撒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上限不超过36,294,564股。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认。

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如果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凯撒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股份价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底价再次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随发行价格予以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配套融资失败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足部分公司将自筹解决。

(三)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造成凯撒股份股价大幅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凯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凯撒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收盘点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凯撒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 年4 月22 日收盘点数(即12,585.14点)跌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4、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凯撒股份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1)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2)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凯撒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5%。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定价

中企华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选取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对交易标的的最终评估结论。

中企华评估对公司拟购买的天上友嘉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122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天上友嘉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21,532.25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天上友嘉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21,500.00万元。

三、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奖励

何啸威、张强、刘自明和翟志伟共同承诺:天上友嘉100%股权完成交割后,其2015年度、2016 年度和2017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50万元、11,460万元和14,330万元。如天上友嘉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则业绩承诺各方应在承诺期内向上市公司以股份或现金方式支付补偿。在各年经营业绩达到承诺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天上友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和高于34,340万元,则超过部分的净利润的50%作为奖励对价,于上市公司公布2017年财务报表和天上友嘉2017年度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仍在天上友嘉留任的核心人员支付。

上述奖励金额按照仍留任的核心人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中确定的核心人员)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占其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天上友嘉在承诺年度实际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天上友嘉业绩承诺方将按照《凯撒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上市公司与天上友嘉股东签署的《凯撒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

上述净利润是指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资产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行为包含: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酷牛互动100%股权、以自有资金收购杭州幻文100%股权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上友嘉100%股权。其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酷牛互动100%股权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需再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计算范围。

根据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凯撒股份2014年末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6,913.31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21,500.00万元,并合计考虑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事项:2015年4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以自有资金54,000.00万元收购杭州幻文100%的股权,两项交易金额合计175,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119.46%),且超过5,000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天上友嘉杭州幻文合计凯撒股份占上市公司对应指标比例
资产总额121,500.0054,000.00175,500.00178,198.0398.49%
净资产121,500.0054,000.00175,500.00146,913.31119.46%
营业收入1,798.472,032.163,830.6354,152.117.07%

注:凯撒股份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取自经审计的201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计算占比情况时,天上友嘉、杭州幻文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指标均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值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丁辰灵和产学研创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均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凯撒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少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20%。由于凯撒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合明和陈玉琴夫妇通过凯撒集团与志凯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6.05%股份。

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底价(17.11元/股)、募集配套资金上限(62,100.00万元)和凯撒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20%(12,420.00万元)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郑合明和陈玉琴夫妇通过凯撒集团与志凯公司合计持有公司不少于40.15%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改变,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凯撒股份仍符合上市条件

截至2015年4月30日,凯撒股份的股份总数为434,237,786股。本次交易拟向天上友嘉股东何啸威、张强、刘自明、翟志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为45,562,498股;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2,100.00万元,根据发行股份底价和募集资金上限计算发行股份数量为36,294,564股,上述两项合计发行股份为81,857,062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凯撒股份的股份总数为516,094,848股,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低于10%,继续符合上市公司上市条件。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确定“构建服装和网络游戏产业为主,金融产业为辅的多元化发展平台,通过三轮驱动的发展方式加速完成公司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实现公司搭建前景广阔和风险较低的业务组合”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进一步实现游戏产业链布局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以丰富优质的IP资源为核心,通过旗下各游戏研发公司实现IP资源的商业化,为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交易完成后,天上友嘉将与资本市场成功对接,大大提升了自身品牌知名度,为其后续在游戏行业内快速发展提供支撑,并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434,237,786股,假定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45,562,498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36,294,564股。若凯撒集团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20%,即7,258,912股,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股)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购买资产配套融资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凯撒集团152,620,00035.15-7,258,912159,878,91230.98
志凯公司47,320,00010.90--47,320,0009.17
本次重组前社会公众股东234,297,78653.95--234,297,78645.40
何啸威--16,756,356-16,756,3563.25
张强--12,913,895-12,913,8952.50
刘自明--8,137,462-8,137,4621.58
翟志伟--7,754,785-7,754,7851.50
配套募集资金新增公众股东---29,035,65229,035,6525.62
合计434,237,786100.0045,562,49836,294,564516,094,848100.00

(三)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比较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04.30/

2015年1-4月实现数

2015.04.30/

2015年1-4月备考数

增幅
总资产252,825.05391,025.3854.66%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90,176.39327,357.6972.13%
营业收入13,484.0916,764.5324.33%
利润总额-118.502,253.242001.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9.752,420.39476.6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10.05400.00%
项目2014.12.31/

2014年1-12月实现数

2014.12.31/

2014年1-12月备考数

增幅
总资产178,198.03313,794.9676.09%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46,913.31282,093.9692.01%
营业收入54,152.1155,950.583.32%
利润总额1,327.791,529.5115.1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6.40837.0527.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5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平、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有明显增加,不存在因并购重组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序号承诺方承诺内容
一、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上市公司及董事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披露信息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凯撒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凯撒股份董事会,由凯撒股份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凯撒股份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凯撒股份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本人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交易对方本人/本企业承诺:向凯撒股份及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凯撒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本企业承诺:若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凯撒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凯撒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本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凯撒股份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相关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凯撒股份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相关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交易标的业绩承诺
天上友嘉股东何啸威、张强、刘自明和翟志伟天上友嘉100%股权交割完成后,承诺天上友嘉2015 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50万元、11,460万元和14,330万元。
三、股份锁定承诺
天上友嘉股东何啸威、刘自明、翟志伟和张强三、本人在转让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凯撒股份的股份时,如担任凯撒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其减持股份数量还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四、本人本次交易所认购凯撒股份的股份的限售期,最终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四、交易对方关于拥有标的股权合法有效完整的承诺
天上友嘉股东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人/本公司将确保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发生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发生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若未履行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诚信情况、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承诺
1天上友嘉股东二、本人/本企业最近五年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情形。

上述承诺均系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之处,本人/本企业愿就上述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五、凯撒集团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之一,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凯撒集团提供财务资助或支持。

上述声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之处,本人愿就上述声明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天上友嘉董事、监事、高管本人承诺: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下述情形:1.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2.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3.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上述声明均系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之处,本人愿就上述声明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关于交易对方管理层股东不泄密的承诺
天上友嘉管理层股东本人承诺:本人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天上友嘉股东(何啸威、张强、翟志伟)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所获相关收益将无条件地归凯撒股份享有;同时,若造成凯撒股份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将无条件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凯撒股份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且不可撤销之承诺。

八、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天上友嘉股东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凯撒股份发生关联交易。若发生不可避免且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公司与凯撒股份将根据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文件,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股份章程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事宜;确保从根本上杜绝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凯撒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2凯撒集团本企业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凯撒股份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凯撒股份发生关联交易。若发生不可避免且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与凯撒股份将根据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文件,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股份章程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事宜;确保从根本上杜绝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凯撒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凯撒股份股份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且不可撤销之承诺。

九、交易对方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天上友嘉股东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作为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未签署或约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

本人/本企业作为本次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签署或约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未来也没有签署或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的计划。

十、关于本次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的承诺
1麦文哲若上述买卖凯撒股份股份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说明事项均系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就上述声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林华丽若上述买卖凯撒股份股份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配偶麦文哲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说明事项均系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就上述声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超楠若上述买卖凯撒股份股份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说明事项均系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就上述声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李洁芝若上述买卖凯撒股份股份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兄弟李超楠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说明事项均系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就上述声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承诺补偿安排

公司与交易对方在附条件生效的《凯撒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利润承诺和减值补偿安排进行了约定。相关补偿的具体安排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上市公司与天上友嘉股东签署的《凯撒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

(二)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对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股份锁定进行了约定。相关股份锁定的具体安排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洁芝、蔡开雄、官建华)在认真阅读了有关本次交易的文件和协议后,于事前认可了本次交易,并在参与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后发表了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的独立意见。

(四)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程序

凯撒股份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敦促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五)重大风险提示的安排

为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信息,揭示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各项重大风险提示,重大风险提示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

(六)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从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一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开始,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等,披露内容简明易懂,充分揭示了本次重组相关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公司能够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机会获取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标的公司原管理团队任职期限、竞业禁止

标的公司成为凯撒股份全资子公司后,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天上友嘉核心人员承诺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仍需至少在标的公司任职三十六个月,并承诺在标的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之日起2年内遵守相关竞业禁止安排。

(八)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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