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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园林 公告编号:2015-014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7日(周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9月6日15:00至2015 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6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从文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 名,代表股份77,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名,代表股份7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77,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6,000,0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7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彭章键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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