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 2015-09-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东莞证券”)公开发行不超过9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04号文核准。 2、东莞证券本次公开发行面值90,000万元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 3、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为325,486.3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359,072.71万元(2015年3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6.3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6.86%;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3,148.59万元(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总额9亿元)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5、公司将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深交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除深交所以外的其它交易场所上市。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4.00%-5.00%,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9月9日(T-1日)向网下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簿记询价,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次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9月10日(T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8、本次债券发行仅采取网下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发行”中的“(六)配售”。 9、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0、本次债券简称为“15东莞债”,债券代码为“112278”。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代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次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次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债券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9月8日的《证券时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14、有关本次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9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6、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7、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在登记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的上述安排。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2、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9月10日。 13、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兑付日期:2020年9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总额,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 16、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 1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组织承销团代销。 21、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2、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优化业务结构及流动性风险指标,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3、上市时间:发行人将在本期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具体的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4、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对象/网下投资者为在登记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4.00%-5.00%,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上述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次债券簿记建档申购时间为2015年9月9日(T-1日),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9月9日(T-1日)13:00-16:00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簿记建档处。 (四)申购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应打印发行公告附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内填写申购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申购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4)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7)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之前的均无效。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5年9月9日(T-1日)13:00-16:00之间将如下文件传真至簿记建档处: (1)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建档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 联系人:韩莎莎、郑文海、史鑫、赵萌;联系电话:021-23153415、23153585;传真:021-23153508、23153514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的利率簿记区间内确定本次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登记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9亿元,网下预设发行额为9亿元。 每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一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债券的发行总额。 (三)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次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2个交易日,即2015年9月10日(T日)、2015年9月11日(T+1日)每日的9:00-17:00。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9月9日(T-1日)前开立A股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传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申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认购意向和网下簿记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并向获得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配售。 (七)资金划付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5年9月11日(T+1日)15: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15东莞债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对未能在2015年9月11日(T+1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有权处置其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住 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电 话:021-50158810 传 真:021-50155082 联 系 人:邵弘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住 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电 话:021-23153888 传 真:021-23153510 联系人:徐安生 附表一: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3、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4、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3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9,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但高于或等于4.50%时,有效申购金额5,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50%,但高于或等于4.40%时,有效申购金额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0%,但高于或等于4.30%时,有效申购金额1,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8、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5年9月9日(T-1日)13:00-:16:00将本表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簿记建档处。 9、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10、参与利率询价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次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其前的均无效。 12、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申购传真:021-23153508、23153514; 联系人:韩莎莎、郑文海、史鑫、赵萌 咨询电话:021-23153415、23153585。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