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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15-064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次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3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3,58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债务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签约时间:2015年8月12日
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新增担保的议案》,2015年度本公司对包括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下属控股公司融资(包括银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为10亿元(包括银行转贷,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上述30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的担保。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实际放款时间为2015年9月6日,本次担保正式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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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为保障债权人与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的履行,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4、保证的范围:本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6,374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6,374万元,无逾期担保。
五、报备文件
1、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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