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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摩B 公告编号:2015-067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17日,宁波市镇海永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投资)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孙伟宝无法对子公司宁波建设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设制造)进行清算为由,要求对宁波建设制造319.4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及孙伟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19.43万元及负担受理费32354元。一审判决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4年5月2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于2014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322.67万元。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7月12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5年8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由孙伟宝就宁波建设制造对原告永正投资的319.4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负担本案案件一审及二审受理费;驳回永正投资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
2、孙伟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宁波建设制造对永正投资的319.4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用。
3、驳回永正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2014年半年度,根据2014年5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及孙伟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194300元及负担受理费32354元,共计3226654元,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现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拟于2015年第三季度对前期计提预计负债作会计冲回处理。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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