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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84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第五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9:0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0,741,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586%。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6,084,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0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57,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7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60,6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741,43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6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特色原料药和特色制剂产品并购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程先锋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2,262,9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6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业务整合、架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741,43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6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741,43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6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741,43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6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741,43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6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晓健、王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鑫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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