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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5-066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莱茵生物;股票代码:002166)于2015年8月5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号)。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8月19日、8月26日、9月2日、9月9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号、054号、055号、063号、064号)。

  目前,公司全力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具体工作仍在开展中。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因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莱茵生物;股票代码:002166)将于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5-067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县西城南路秧塘工业园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5:00至2015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股份37,094,1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48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37,067,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30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侯阳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9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侯阳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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