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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8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4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10日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岳振锁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8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10日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9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云海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且贷款利率是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8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和其配偶陈德珍女士为公司本次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相关部门批准。 2、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升达林业”)拟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德阳银行成都分行”)、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家居”)、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温江”)、升达集团、自然人江昌政和陈德珍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加速并购进程,公司拟向长城国瑞融资,由长城国瑞为贷款委托人,委托德阳银行成都分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用途为公司债务置换重整和项目并购;贷款期限内,若触发各方约定的债权转移条件,德阳银行成都分行将该项贷款债权转让给长城资管,长城资管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受让的该项债权进行重组,重组本金为长城资管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的债权本金金额,重组期限为自债权转让日起不超过36个月,允许提前还款。 为保证上述贷款的顺利履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升达家居、升达温江、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及其配偶陈德珍女士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及其配偶陈德珍女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升达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江昌政先生及其配偶陈德珍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江昌政、江山、向中华、岳振锁须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静涛 注册资本:6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 成立日期:2003年1月2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113202757853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木竹质人造板、地板、木竹质装饰板、线、家具、厨柜、门窗、木竹制构件、集成材、软木制品、木塑制品、木橡制品;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辅建材、五金交电;竹木机械技术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业务(不含前置许可类及限制类);商品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类)(注:以上项目需取得专项许可的,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按许可时效从事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不得经营)。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升达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截止本公告日,持有公司股份184,438,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升达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4年12月31日,升达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66,526.71万元,净资产为153,610.96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94,151.00万元,净利润为213.09万元。 2、江昌政先生和陈德珍女士 江昌政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为28,676,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陈德珍女士为江昌政先生配偶,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江昌政先生和陈德珍女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非关联方基本情况 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资本:17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成立日期:1997年2月28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融资融券)。 2、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阳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33号 成立日期:2010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项目,涉及许可的按许可证内容及时效经营,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史剑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成立日期:2000年3月13日 经营范围:受主体委托开展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各方 1、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2、乙方: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丙方(借款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丁方(抵押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丁1)、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丁2) 5、戊方(出质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戊1)、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戊2) 6、己方(连带责任保证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己1)、江昌政(己2)、陈德珍(己3) 7、庚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代表“长城国瑞证券扬帆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二)贷款方案情况 1、贷款金额:5亿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 2、委托贷款期限:3个月。 3、贷款利率:利率7%/年,逾期贷款利率10.5%/年。 4、贷款用途:债务置换重整及项目并购。 5、还本付息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三)财务顾问服务条款 甲方了解丙方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为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及远期收购承诺综合服务。为明确财务顾问服务具体事项,甲、丙方另行签署《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四)债权转让及权利义务约定 1、贷款存续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存在甲方拒绝收购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受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甲乙双方将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庚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代表庚方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向甲方进行转让,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收取转让价款、移交债权凭证等。 1.1 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达10天。 1.2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连续欠息达到10天。 1.3乙方认为丙方有可能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 2、主合同项下债权未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甲方可拒绝收购: 2.1贷款项下抵(质)押担保持续有效且综合抵(质)押率(综合抵(质)押率=未偿还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不超过60%。 2.2贷款项下保证担保持续有效。 3、转让价格为丙方尚未清偿的截止基准日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 4、甲方收到《债权转让提示通知书》并确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后,应按照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1甲方与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生效,甲方成为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2乙方应自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应抵、质押物的解除登记手续。戊方应配合甲方在乙方解除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质押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4.3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款当日前产生的利息由丙方承担,丙方应在甲方支付转让款当日向乙方支付未结清的利息。 5、自债权转让日起,转让标的归甲方享有和行使,甲方成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人,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乙方应于债权转让日起5日内,向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等各方送达《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并将通知回执交予甲方。 6、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在此确认,甲方自债权转让日起即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的债权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就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还款和担保义务。若甲方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与自己重新签署相关合同的,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承诺无条件地同意并配合签署。 7、如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甲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有权对受让后应由丙方偿还的全部债务进行重组,丙方自愿无条件地接受甲方对债务进行的重组,并无条件地满足甲方就债务重组提出的相关要求。除非甲方同意由丙方就重组后的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丁、戊、己三方无条件同意继续为丙方重组后的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并办理抵、质押登记。 8、丙、丁、戊、己四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不劣于以下条件对丙方债务进行重组: 8.1重组本金: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的债权本金金额;本金还款方式:重组期内按自然季付息,自重组期起始之日起12个月末偿还本金不低于重组本金的10%;重组期起始之日起24个月末偿还本金不低于重组本金的20%;剩余本金在重组期期末偿还,允许提前还款。 8.2重组收益:收益率不低于11.3%;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收益的支付方式为按自然季支付。 8.3重组期限为不超过:自债权转让日起36个月。 8.4具体重组条件以相关各方签署的债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劣于前述条件。 (五)贷款担保情况 1、乙方拟与丁1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丁1以其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9号的66667.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2008)第08833号 )及地上约10941.82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位于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蓉台大道北段566号的65373.3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5446号)及地上约15102.34平方米工业厂房;位于温江区科创路西段455号133333.3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10447号)及地上约24988.67平方米工业用房房产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拟与丁2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丁2以其享有位于青白江区工业区同心大道以西、九峰路以南71634.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2010)第5701号);位于公司现用地西侧2103.2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2012)第283号);位于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约48546.3平方米工业用房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乙方拟与戊1方和戊2方分别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戊方以其享有的对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市温江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70%股权,以及在完成对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乙方拟与己1方、己2方和己3方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己方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无效,己方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的返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的担保范围: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债权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在抵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质押物价值贬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融资贷款用于公司债务置换重整及项目并购,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在将《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前,已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各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且贷款利率是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2015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8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周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0月9日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10月8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10月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9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 7、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8、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15年9月25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5年9月30日、10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5点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9 2、投票简称:升达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升达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即: ■ 6、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15:00。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 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于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6楼 邮 编:610016 联系电话:028-86783590 传 真:028-86755286 3、会期一天,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授权委托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2015年10月9日(周五)召开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日期: 注:此“授权委托书”的剪报或复印件形式均有效。授权委托书必须在登记时间内送达至登记地点。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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