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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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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5日,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邬建树先生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邬建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一)增持股东

  增持人邬建树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迈科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邬建树先生通过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7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3.7020%(保留4位小数)。

  (二)本次增次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邬建树先生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015年9月15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邬建树先生增持本公司股份90,000股,增持金额1,368,695.00元,占公司总股份的0.0139%(保留4位小数);

  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二、后续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是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邬建树先生实施已披露计划后的首次增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邬建树先生将继续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适当价格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具体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邬建树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五、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9 月 16 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5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1,409,877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6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高必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高必德公司")诉创业源公司(被告)销售违约的《传票》、《起诉状》。涉案购房款合计21,829,005元,诉请违约金合计21,409,877元。

  二、诉请事由及原告请求情况

  诉状称:2009年6月,原告高比德公司就购买被告创业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68号5幢1层101室、2层201室、3层301室房屋分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根据合同要求支付了68号5幢1层101室全部购房款6,384,345元, 68号5幢2层201室全部购房款7,722,330元及68号5幢3层301室全部购房款7,722,330元。

  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获得大产证,以使原告顺利办理小产证,而迄今为止,被告人未获得大产证,已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诉讼请求:

  1、就购买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 68号5幢1层101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262,527元;就购买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68号5幢2层201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73,675元;就购买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68号5幢3层301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73,6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件证明》;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起诉状》。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5-13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申请,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2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会议于2015年9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其中副董事长周侠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吴志明先生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涂国身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2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1、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0日起重大事项停牌。因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4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

  2、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背景、原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促进公司从安防产品制造销售、安防系统集成到安防运营服务的全产业链融合与升级,促进公司工业安全、信息安全、生命安全三位一体的"大安全"生态链构建,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健康发展,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3、重组框架方案介绍

  (1)主要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可能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和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尚未最终确定。

  (2)交易方式

  本次重组交易方式初步确定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

  (3)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尚未最终确定,标的资产主要从事安防智能产品制造及销售、安保运营服务、安防系统集成、医疗专业工程等业务,将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进行补充和完善。

  (4)重组框架协议介绍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可能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和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尚未最终确定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故公司尚未与各交易对方签订意向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1、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工作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事项积极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2015年7月17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00)。

  2015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03),因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4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

  2015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06)。

  2015年8月7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

  2015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20)。

  201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21),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4日起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2015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29)。

  2015年9月8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30)。

  2015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33)。

  3、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和理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但方案仍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涉及海外并购,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沟通、协商与论证,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4、下一步推进重组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公司及相关各方正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相关各方意见尚未完全达成一致,相关事项能否获得各方最终确认并实施尚具有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拟继续停牌,预计自2015年9月2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三)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为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审议时已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01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拟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1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30日。截止目前,公司已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作出初步工作计划安排。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均安排专项人员深入标的资产现场并在其配合下取得部分尽调资料,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作进一步可行性核实。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已根据标的资产基本资料配置人员并拟定工作清单开始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现场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公告。公司将在停牌期间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并及时公告、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5-032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8日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10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编号:临2015-024号)、《继续停牌公告》(编号:临2015-026号)、《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编号:临2015-028号)和《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第二次延期复牌的公告》(编号:临2015-030号)。

  目前,公司本次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初步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高世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目前公司仍在对该项目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对投资回报进行详细的测算,进一步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2、公司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中已确定一家国有投资机构参与认购。同时,公司仍在积极地与其他有意向的合作方进行洽谈沟通。

  公司将尽快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方案,并于停牌期间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因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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