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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2;200012;112021;112022 公告编号:2015-048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10南玻01;10南玻02TitlePh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0南玻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5-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0年11月9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010年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为七年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22,简称“10南玻02”),其债券持有人有权在2015年10月20日将其持有的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33%,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33%,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0南玻0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5年9月16日),“10南玻02”的收盘价为103.0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21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0月20日

  现将公司关于“10南玻02”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0南玻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南玻02

  3、债券代码:1120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期,同时附加发行人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3%,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0年10月20日。

  9、付息日: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兑付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2015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评定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在债券“10南玻02”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维持5.33%固定不变。

  二、“10南玻0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0南玻0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5年9月16日),“10南玻02”的收盘价为103.0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21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0南玻02”。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0月2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33%。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0南玻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2.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97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0南玻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0南玻02”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5 年 11月 19 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股证事务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0南玻02”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南

  联系人:马丽梅、陈春燕

  联系电话:0755-26860666

  传真:0755-26860685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聂冬云

  联系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10-25987133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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