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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650,2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5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550,3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23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2,099,8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728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3,530,2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650,2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530,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650,2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530,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震国、韩雪;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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