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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卫士通 公告编号:2015-06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29号)核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549,6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5元,募集资金合计196,510,855.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582,181.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928,674.33元。该事项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28 日进行验证,出具了中天运〔2014〕验字第9004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规定,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以增资方式注入三家标的公司,用于其研发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上述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前期,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三零瑞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经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载的《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经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16 1001 5018 1703 88213,截至 2015年8月 19日,专户余额为31,930,191.42元。该专户用于乙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朱永贵、丰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授权)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丙方将对账单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甲方同意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传真号以本协议约定联系人传真号码为准,如有变更,需乙方和丙方双方确定) 本协议项下的专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除查询功能以外的其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不办理支取现金、倒提支票等类似业务。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乙方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丙方只负责通知甲、乙、丁三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卫士通 公告编号:2015-063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1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5年9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1)。经核实,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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