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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15-03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9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第9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18日在君逸康年大酒店1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7人,实到6人,公司董事王力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公司董事裴建科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全体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刘林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刘林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增补刘林平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9日 附件: 刘林平,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历任常德师范专科学校政治教育系教师,临澧县委办公室副主任,长沙市委办公厅副主任,长沙市芙蓉区委副书记、长沙高新区隆平高科技园党工委书记(正县),长沙市望城区委副书记(正县)、区委党校校长;现任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林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15-03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下午3:00至2015年9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杨若如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325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1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1324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12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增补刘林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325046股,其中同意15132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00%;反对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田云峰 赵怡远 3.结论性意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田云峰律师、赵怡远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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