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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5-079TitlePh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13: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15:00至2015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淦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9,715,50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471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9,692,50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467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4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4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9,715,5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2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9,715,5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2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阮曼曼律师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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