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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股简称:广汽集团 A股代码:601238 公告编号:临2015-073 H股简称:广汽集团 H 股代码:02238 债券简称:12广汽01、 02 、03 债券代码:122242、122243、12235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8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汽工业集团)通知,广汽工业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部分H股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继截至2015年9月11日广汽工业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增持本公司H股56,324,000股后(详见本公司于9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临2015-070号),广汽工业集团继续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于2015年9月14日至18日期间,广汽工业集团继续增持本公司H股8,354,000股,自2015年7月8日公布增持计划以来,已累计增持本公司H股64,678,000股,增持股份数已达到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5%。 本次增持后,广汽工业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为3,849,083,38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为3,705,129,384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7.76%,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为143,954,000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6.50%。 二、后续增持计划 广汽工业集团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公司控股股东广汽工业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广汽工业集团所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38 证券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7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 第二次A、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7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902,419,753股,具体如下: ■ 3、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H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72,745,987股,占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57.5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张房有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7人,袁仲荣董事、付于武董事、蓝海林董事、李舫金董事、王苏生董事、吴松董事、李平一董事、丁宏祥董事因事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苏展鹏监事、叶珊瑚监事因事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人员、相关部室人员及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处卓佳证券有限公司等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四)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发友、马少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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