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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15-020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22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9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安省先生主持,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3,551.83万元,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述自筹资金。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监管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15-022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3,551.83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6.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8,628,654.0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91,371,345.9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2901号)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6,860万元后,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9,140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本公司可视实际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部分进行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3,551.83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3478号《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23,551.8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5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3478号《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 况。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监管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23,551.83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3478号《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3,551.8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口子窖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口子窖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15-021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9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马勇先生、独立董事鲍金桥先生、独立董事张萱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徐进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3,551.83万元,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述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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