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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于中信标普债券指数将于近期终止发布,包含该指数的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将不再适合。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过审慎评估,认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沪深300指数更加适合用于相关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变更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 本公司将相应修订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涉及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如指数公司提前终止发布中信标普债券指数,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自终止发布该指数的次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应分配金额为9,905,094.15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9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支付渠道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外的其他支付渠道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支付渠道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支付渠道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销售机构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各代销机构信息可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刊登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阅。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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