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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200512 证券简称:闽灿坤B 公告编号:2015-027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诉讼撤诉公告 2015-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诉讼受理及基本情况: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灿坤”或“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75%,简称“漳州灿坤”或“灿坤公司”)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诉讼的进展公告》。基于该判决,漳州灿坤于2013年9月17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并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4)闽民终字第190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诉讼的进展公告》。福建省高院于2014年3月26日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判决。 由于被告方鑫达电机有限公司(简称“鑫达电机”或“鑫达公司”)和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元工业”或“联元公司”)供应的马达类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总共104691台,而在(2012)漳民初字第8号案件中仅处理23035台,其余81656台尚未处理。漳州灿坤就其余81656台尚未处理的马达于2013年12月24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瑕疵马达产品货款人民币2467184元【81656台×USD4.671(USD1=RMB6.4685)】并支付暂计利息350000元(以2467184元为基数,按每日年利率8%即约每日万分之二,自2011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瑕疵马达产品81656台由二被告即日回收。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检查、拆卸、分拣人工费885773.93元 。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漳州灿坤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该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漳民初字第8号】,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诉讼的进展公告》。漳州灿坤于2014年1月8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总金额为3770430.64元。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由于本案【(2014)漳民初字第8号】尚未开庭审理,且因本案与漳州灿坤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案【(2014)闽民终字第190号】存在关联,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2014)漳民初字第8号】起诉。公司将考虑省高院的审理结果,另行评估是否再起诉。公司于日前收到漳州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漳民初字第8号】,法院裁定准许漳州灿坤撤回起诉。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和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除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已撤回对被告方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和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漳州灿坤-撤诉申请书 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漳民初字第8号 特此公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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