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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情况

  1、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

  2、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

  2014年度,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为该等子公司之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四)发行人合营、联营公司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4年度审计报告列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重要的合营及联营公司情况如下:

  1、重要的合营公司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2家重要的合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2014年度,公司重要合营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2、重要的联营公司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1家重要的联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2014年度,公司联营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股份”),华润股份是由中国华润总公司于2003年6月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他内地资产,主营业务包括对金融、保险、能源、交通、电力、通讯、仓储运输、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投资;对商业零售企业(含连锁超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投资与管理;石油化工、轻纺织品、建筑材料产品的生产;电子及机电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物业管理;民用建筑工程的外装修及室内装修;技术交流。公司注册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体育场三楼,注册资本约164.67亿元。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华润股份与发行人有相似的业务,但并非万科的发起人股东亦非万科的控股股东,其通过收购方式成为万科的股东。在华润股份收购万科股份之前,华润股份和万科之间就存在着市场化的公平竞争,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华润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业务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完全自主做出业务经营、战略规划和投资等决策。

  2、资产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的资产,能够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由自身独立控制并支配,万科集团与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保证了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的资产均有明确的资产权属,并拥有相应的处置权。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3、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独立于第一大股东。

  4、财务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管理体系,对所属资产具有独立的控制支配权,并形成了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

  5、机构

  发行人设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和管理完全独立于出资人,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与第一大股东完全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等情形,第一大股东的内设机构与发行人的相应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制定了符合公司发展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作出决议;

  15、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16、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7、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18、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9、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0、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董事会11名董事中,有4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担任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召集人,涉及专业领域的事务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才提交董事会审议,以利于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9、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7、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1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6、7、9、13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三)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了通常的对公司财务和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外,还通过组织对子公司的巡视,加强对各子公司业务监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6、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管理层

  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 公司董事会秘书谭华杰先生于2015年6月行权48万份股权期权后,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数量为960,000股。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 董事简历

  (1)王石,男,1951年出生。1968年参军,1973年转业。转业后就职于郑州铁路水电段。1978年毕业于兰州铁道学院给排水专业,本科学历。毕业后,先后供职于广州铁路局、广东省外经贸委、深圳市特区发展公司。1984年组建万科前身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任总经理。1988年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起不再兼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主席。王石先生还是SOHU.com Inc.董事,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现代传播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3年起在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做访问学者。

  (2)乔世波,男,1954年出生。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学历。历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处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0年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助理总经理,期间先后兼任过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华润机械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03年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先后兼任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三九企业集团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主席,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华润总公司总经理。

  2010年起任公司董事,董事会副主席。

  (3)郁亮,男,1965年出生。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系,获学士学位。后于1997年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供职于深圳外贸集团。1990年加入万科;1996年任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起任公司总经理。1994年起任公司董事至今。现任公司总裁,还任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4)孙建一,男,195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85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1990年~2003年历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2003年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2008年起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首席执行官。2008年至2012年任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2年起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还任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海昌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5年任公司董事,1997年任常务董事,1998年任副董事长,2001年~2008年任独立董事,2005年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2008年起任董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

  (5)魏斌,男,1969年出生。1992年获中南财经大学审计专业学士学位;2001年获暨南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学位。为中国高级会计师及高级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01年加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董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兼财务部总监,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以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3年起担任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6)陈鹰,男,1970年出生。1993年获清华大学建筑管理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牛津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1993年加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993年至2002年任华润营造(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及采购部经理及执行董事;2002年至2011年任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3年至2006年任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董事。2011~2013年年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2012年起任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战略管理部总监,同时担任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以及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2013年起担任公司董事,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

  (7)王文金,男,1966年出生。1994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先后供职于合肥市塑料十厂、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1993年加入万科。1998年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经理。1999年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2年起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04年起任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任公司执行副总裁。2014年起任公司董事、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时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8)张利平,男,1958年出生。1980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1987年获美国圣约翰大学国际事务及国际法律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并先后担任美国美林集团投资银行部董事、德国德累斯登银行集团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主管、香港太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等职务。2004年加盟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现为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投资银行部副主席兼大中华区联合首席执行官。

  2010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2014年起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9)华生,男,1953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学士学位,1985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政系硕士学位,持有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并先后在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习、研究和任教。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侨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侨联副主席。为1986年首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是价格双轨制、国资体制、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提出者和推动者,曾获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孙冶方经济学奖。

  2011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10)罗君美,女,1954年出生。1976年毕业于加拿大Mcgill大学管理学系会计学专业,获商学士学位。曾任职加拿大蒙特利尔RichterUsher&Vineberg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罗思云罗君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首席执业董事,罗思云会计师行东主。同时担任香港职业发展服务处有限公司主席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还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政协委员。她是香港执业资深会计师、加拿大特许会计师、英国及韦尔斯特许会计师、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税务师,曾任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长,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是香港女会计师协会有限公司创始会长。2009年获授香港特别行政区太平绅士。2011年起任香港上市新华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华国际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2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11)海闻,男,1952年出生。1982年毕业北京大学经济学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3年毕业于美国长滩加州州立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于美国戴维斯加州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职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经济系、加州大学(戴维斯)大学经济系、福特路易斯学院商学院经济系。1995年~2008年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2002年~2005年任北京大学校长助理;2005年~2008年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深圳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深圳商学院院长。2008年~2013年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深圳研究生院院长、汇丰商学院院长。现任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汇丰商学院院长。

  2014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

  2、监事简历

  (1)解冻,男,1965年出生。1987年毕业于南京工学院无线电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7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供职于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深圳RGB电子有限公司。1992年加入万科。1996年任公司人事部经理;2000年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1年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04年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任公司执行副总裁。2014年起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起还担任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廖绮云,女,生于1959年,泰国人。1978年获得香港大学法学学士,1981年香港大学法律学深造证书。曾任职于D. W. Ling & Co.、Fairbairn & Kwok、Livasiri & Co.等律师事务所。2002年~2005年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2006年~2008年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08年至今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首席法律顾问。

  2014年起任公司监事。

  (3)周清平,男,1969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加入万科,任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0年任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年起任公司监事、审计监察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郁亮,简历请见“董事”部分。

  (2)王文金,简历请见“董事”部分。

  (3)陈玮,男,1962年出生。1984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0年获得美国宾州州立大学人力资源发展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商学院AMP项目。2000年加入全球管理顾问公司合益集团(Hay Group, Inc. ),历任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总裁、东北亚区总裁、全球执委会委员、全球董事会执行董事。2014年加入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人力资源官。陈玮还担任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4)张旭,男,1963年出生。1984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获学士学位;2001年获美国特诺伊州立大学MBA学位。1995年加入中国海外集团。2002年加入万科,先后任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2012年起任公司副总裁,2014年起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运营官。

  (5)谭华杰,男,1973年出生。1993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一系。2001年加入万科,2003年任客户关系中心经理,2004年任公司首席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2008年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9年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至今。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1、在股东单位或股东关联单位任职情况

  ■

  2、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发行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发行人为专业化的房地产公司,主要产品为商品住宅。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业务和物业管理,其中房地产业务具体包括商品住宅、商业物业和车位的销售。

  (一)房地产行业情况

  1、行业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过去的十余年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从2002年的7,790.92亿元提高到2013年的86,013.38亿元,累计达42.70万亿元,年均增长24.53%;同期,全国房屋竣工面积累计达80.02亿平方米,年均竣工面积达6.67亿平方米;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累计91.02亿平方米,年均销售7.5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81.20亿平方米,年均销售6.77亿平方米。

  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房地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先导性、基础性的地位。另一方面,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求结构性失衡、住房保障制度相对滞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近几年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长远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演进以及我国人均居住水平的进一步上升,我国房地产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行业政策情况

  房地产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属国家重点调控对象。国家对土地、住宅供应结构、税收、信贷等领域进行的政策调整,都将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取得、项目开发、产品设计、融资以及保持业绩稳定等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

  (1)土地政策

  近年来,土地是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政府分别从土地供给数量、土地供给方式、土地供给成本等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供给数量方面,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提出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并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政策。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十九条”),明确提出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须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亦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年均实际供给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用地。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五条”)明确规定: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2013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明确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5.08万公顷,是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1.5倍,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计划占住房用地计划总量的79.4%。2013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达<2013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对农村地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土地供给方式方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已经建立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2006年8月,国土资源部通告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严格规定了允许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2006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把土地“闸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着重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制定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以租代征等非法占地行为被禁止。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规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2009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了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政策,促进供应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住房的供求关系;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开发能力理性取得土地,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利用,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保障,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010年3月,“国十九条”亦再次强调要求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2011年1月7日的国土资源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2月5日的《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都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5月13日,国土资源部更专门针对土地招拍挂制度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指出,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2011年我国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

  土地供给成本方面,2006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以及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闲置满一年按土地价款征收20%闲置费。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提出对囤地问题的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约定和公示。原规定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统一改为“20%”,并首次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009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的行为。根据该通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2010年3月,“国十九条”明确规定:(1)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2)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违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土地出让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3)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土地使用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2012年2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利用机会调控,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2012年3月1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012年底前基本建立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和发展需要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研究出台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加快研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场配置土地要求的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

  由于土地是开发房地产的必需资源,如果未来国家继续执行严格的土地政策,从严控制土地的供应,严格的土地政策将对未来的市场供求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公司业务开展带来重大影响。

  (2)住房供应结构政策

  200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中央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个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必须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政策,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2012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明确限定住宅容积率不得低于1,别墅类房地产项目进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2月20日,“国五条”明确规定:(1)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2)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5)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上述政策的贯彻实施将对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的市场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税收政策

  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税收政策历来是常用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其变动情况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情况。

  2006年3月、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有关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的具体规定,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开发项目所在地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项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预提。如未来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及清算标准,则会对公司现金流情况造成影响。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国家已经从土地持有、开发、转让和个人二手房转让等房地产各个环节采取税收调控措施,若国家进一步在房产的持有环节进行征税,如开征物业税,将较大程度地影响商品房的购买需求,特别是投资性和改善居住条件的购房需求,也将对房地产市场和公司产品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公司持有的投资性物业的量比较小,开征物业税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4)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

  近年来,国家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消费者购房贷款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金融调控政策。

  2006年5月,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2008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如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同时,国家也在不断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自2006年4月28日至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8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5.58%提高到7.47%。调控措施的不断出台,加大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5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7.47%下调到5.31%。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5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5.31%上调到6.56%。201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连续三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6.56%下调到5.60%。当前阶段来看,利率下调减少了公司的融资成本。但是利率调整作为央行重要的货币调控手段,长期来看,后续如果提高贷款利率,务必将加大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对公司项目开发的进度、资金安排、成本和销售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010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对于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各地也在出台预售款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该等政策的变化会对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产生影响。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房地产行业继续秉持“有保有压”原则,在防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同时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促进市场需求结构合理回归。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重申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在首套房认定标准方面,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行MBS,专项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增加首套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REITS试点。

  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行业运行情况1

  1 本部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

  2010年,国家频繁出台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通过调整信贷、税收政策以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式多管齐下,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防止社会资源向房地产行业过度集中。在一系列调控政策下,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8,267亿元,比上年增长33.2%;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0.4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0.1%,增幅比上年回落超过30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5.25万亿元,同比增长18.3%,增幅比上年回落超过50个百分点。前4个月房地产价格涨幅逐渐扩大,受调控政策影响,后8个月增幅有所回落,全年房地产价格走势表现为稳定增长。主要城市土地供应显著增长,一线城市受限于中心城区的可开发空间,土地出让量略有下降,较高的土地价格门槛使溢价率也略有下降,而二三线城市则进入快速发展期,土地出让量明显增加,溢价率普遍提高。出让土地中,居住用地比例逐渐下降,商办和保障房用地比例有所提升。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简称“新国八条”),在从严落实原有调控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限购、限贷政策,同时开始在上海和重庆开展房产税试点,进一步抑制了投资投机性购房的需求,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2011年,市场成交以满足刚性居住需求的中小户型普通住宅为主,住宅的投资功能逐渐弱化,市场总体相对低迷,多数城市成交量在限购令出台后有明显的下滑,而地方限价令及“一房一价”细则进一步促使成交量在低位徘徊,调控效应日趋显现。此外,2011年前三季度,央行先后6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呈现紧缩态势;同时,银监会也加大了对房地产信托风险的关注力度,进一步严格相关管理制度。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大幅收缩。

  2012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体现了“严控和发展并举”、有的放矢的目标和思路。一方面,通过继续执行房地产行业调控,严格落实限购、限贷政策,打击房地产投机投资性需求;另一方面,继续推进土地市场管理和改革,加大土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房的土地供应量及相应资金支持力度,保护合理自住需求。2012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低开高走的格局,整个行业在严峻的调控中仍然获得较快发展: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一直处于回升通道中,累计达111,30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销售金额增速自8月份由负转正后连续5个月回升,全年达到64,456亿元,同比增长10%;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71,804亿元,同比增长16.19%。从区域来看,限购的一、二线核心城市的房价回暖力度明显大于中小城市;少数热点一、二线城市潜在需求强烈但供应不足,有价格上涨压力;三、四线城市供应充足但潜在需求弱,价格上涨动力不足;少部分供应严重过剩的城市,其风险则值得关注。为促进货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央行在2012年上半年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各0.5个百分点,并在6、7月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央行报告,2012年全国新增房地产贷款13,465亿元,同比多增897亿元,但房地产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例为17.4%,较2011年微降0.1个百分点。尽管行业的融资环境相比2011年有所改善,但并未出现根本性的好转。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金稳健性对于房地产企业仍然非常重要。

  2013年在刚性和改善性需求的支撑下,房地产市场出现回暖,当年全国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130,551万平方米,较上年增长17.3%,增速同比提高15.5个百分点。从区域来看,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延续了2012年年底的高涨趋势,市场全面复苏,行业投资环境全面回暖,城市住宅市场成交量持续回升,重点城市房价普涨、土地市场量价齐升。而另一方面,部分三、四线城市交易萎靡不振,房价回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政策方面,房地产行业仍然处于政策调控发展的阶段周期,全国市场整体调控的基调不变,“有保有压”方向明确。不同城市由于市场走势分化,调控政策导向也出现分化:北京、上海等热点城市陆续出台措施平抑房价上涨预期,而温州等市场持续低迷的城市,在不突破调控底线的前提下,微调当地调控政策以促进需求释放。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的背景下,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集中度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在融资渠道、拓展布局、品牌与人才建设、抗风险能力上的优势进一步体现,中小房企的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市场份额被进一步挤占。

  2014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2.1亿平方米,同比下降7.6%,降幅较1-11月收窄0.6个百分点,销售额7.63万亿元,同比下降6.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10.5亿平方米,同比下降9.1%,销售额6.24万亿元,同比下降7.8%。12月,随着各种利好政策的落实,市场信心不断提振,楼市整体有所回暖,单月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均创2014年各月新高。东部地区销售面积与销售额同比下行,但降幅有所收窄。2014年,全国商品房和住宅销售均价分别为6323元/平方米和5932元/平方米与2013年相比均上涨1.4%。

  4、行业发展趋势

  (1)行业增速将放缓

  展望未来,我国房地产业将告别二十多年的繁荣期,进入过渡期。过渡期的两大市场特征分别是投资继续高速增长的动力不足和价稳量增。201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为16.19%,2013年虽略微回升至19.79%,但仍显著低于2000年到2011年繁荣期的水平(平均25.69%左右)。从2012年开始,由于供给已经超越了潜在的需求,过往繁荣期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高速增长预计将难以重现。此外,在2012年下半年,除了一线城市是价量齐增的之外,绝大多数二线城市走上了价稳量增的道路,部分三线城市甚至出现了价跌量增。在目前的供求格局下,预计房地产市场价稳量增的特征仍将延续。

  (2)行业周期运行特征将被调控政策的长效机制削弱

  2013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积极释放有效需求,推动居民消费升级,保持合理投资增长,积极稳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中央政治局的表态来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已经明确了长效机制努力的方向。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就是既要实现房价稳定,又要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平稳增长。整体来看,长效调控机制主要包括以融资渠道正常化和加大土地供给为标志的促供应政策,以打击囤地、鼓励周转为标志的供给有效化政策,和以缓慢抬升按揭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区域缓慢退出购房需求行政管制为标志的稳需求政策。

  (3)行业集中度日益提高

  我国房地产行业在过去很多年里一直处于低集中度的状态,自1997年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呈增长趋势,截至2011年末,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88,419家,市场仍处于分散竞争的格局。但是,近两年来房地产行业走向成熟和调控的深入使行业集中度呈现提升的态势。据中国房产信息集团(CRIC)统计,2012年前十大房企市场占有率为12.5%,较2011年提升约2个百分点,提升速度快于2011年。2013年前十大房企市场占有率为13.27%,比2012年提升约0.5个百分点,继续稳步提升。

  预计未来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将是大势所趋。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主要的前八大开发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2009年最高达到了29%;而香港的房地产市场则更具有典型的垄断性特征,前十大地产集团开发量约占香港市场总开发量的80%左右。预计我国房地产行业未来将继续处于产业集中度快速提升的阶段。在国内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更加亲睐大型企业,大型房地产公司因而在拿地、融资能力和消费者认可方面具备了明显优势,未来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顺理成章。

  (二)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状况

  发行人有25年以上的房地产行业经验,专注物业开发、销售及管理,着重开发面向大众市场的优质中小型单位的住宅物业,项目覆盖中国广深区域、上海区域、北京区域及成都区域65个主要城市及四个海外市场,所开发物业包括低层住宅单位、多层住宅单位、高层住宅单位、商用单位及商住混合物业。

  发行人是中国领先的住宅物业开发商,主要专注开发、销售及管理优质住宅物业。过去数十年,权威行业协会及媒体多次嘉奖及表彰发行人的成就。发行人在中国众多主要城市占据强势市场地位。发行人至今的市场地位以及把握未来增长机遇的能力归功于以下核心竞争优势:

  1、拥有高品牌知名度的中国领先住宅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发行人是中国领先的住宅开发商,亦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自2007 年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公布首份全国排名以来,发行人的年度合同销售额一直排名中国房地产开发商前列。发行人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深受客户和社会公众信赖,已形成极具知名度的品牌,近年来荣获多项荣誉。

  2、多样化产品组合,业务遍布全国,降低经营风险

  发行人秉承“为普通人盖好房子、盖有人用的房子”的理念提供优质的住宅物业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各种需求。发行人所开发物业包括低层住宅物业、多层住宅物业、高层住宅物业、商用物业及商住混合物业。发行人专注大众普通住宅市场有助发行人避免受高档及豪宅市场的监管风险和政策调整影响。发行人的项目遍布全中国。全国布局和跨区域管理让发行人可有效规避集中在单个地区经营项目的风险。

  3、审慎的投资和财务控制与管理成就长期盈利

  发行人遵循严谨的购地策略,避免过量囤地或过激购地。发行人参与土地竞拍时十分审慎,避免过激购地。发行人主要获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土地。选择土地时,发行人关注价格、风险及潜在盈利能力等因素,采用PIE(人口、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模型对项目进行可研分析,并主要投资符合大众市场需求的主流项目。基于发行人严谨的购地政策,发行人的土地储备分布均匀,成本合理,支持可持续发展。凭藉稳健的财务管理,发行人一直能维持充裕的现金和稳健的债务水平。稳健的投资和财务管理有助发行人持续获利。

  4、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及资金流动性

  发行人通过银行贷款、资产信托、发行股票及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优化了发行人的资本结构,有助维持稳健的流动资金状况。发行人与国内外银行都有良好合作关系,融资效率显著提高。发行人是国内首批从大型银行总部直接获得授信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同时,发行人也曾获得海外银行贷款。凭借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商誉,发行人成为中国少数可获批无抵押银行借贷及信托融资进行物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除银行融资外,发行人亦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与股票集资。

  5、提供客户满意的优质产品及服务,亦是绿色建筑的市场先驱

  发行人一直致力向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已获得市场高度认可及多项专业机构和政府认证。发行人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物业服务。发行人的物业服务通过ISO9002 和ISO9001 认证。发行人维持产品和服务品质的努力赢得客户高度认可。发行人是促进中国住宅工业化及住宅开发绿色化的领跑企业。

  6、公司治理稳健,核心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获高度认可

  作为中国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发行人遵循“简单、透明、标准和负责”的企业管治原则。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有效避免了发行人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发行人严格的治理体系受到广泛认可。发行人拥有一支专业、资深兼具创业精神的管理团队,在中国房地产业均有卓越成就。核心高级管理层在公司平均任职达10 年以上。董事会主席王石先生、总裁郁亮先生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远景、价值观和管理策略有深远影响。

  (三)公司经营方针及战略

  长期来看,中国的城市化还远未结束,经济转型、不动产精细化才刚刚开始,由此产生的大量置业需求将继续为行业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而随着行业由黄金时代过渡到白银时代,市场短期波动的可能加大,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经营管理能力的要求更加全面。短期来看,部分库存量高、去化周期长的城市,未来仍将延续去库存的过程;但因地制宜的政策导向,将有助于推动市场经营环境的逐步好转。发行人对于行业前景的态度是“谨慎乐观,积极应对”。未来,发行人将以城市配套服务商为定位,在城市发展中寻找相关的业务发展机会;同时,发行人将积极学习和借鉴互联网思维,以性价比为核心,在产品性能、服务配套和社区氛围营造方面,持续提供令客户心动的产品和服务。

  1、进一步巩固在国内的领先地位

  通过充分把握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兴城市增长及普通家庭购买力上升带来的机遇,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发行人将巩固并持续扩大已有业务的市场份额。同时为了保持公司良好的增长,发行人也将积极进行新业务的探索和布局,确定新的商业模式。

  2、坚持灵活的经营策略,保持项目快速周转

  发行人将继续坚持主流定位,“盖有人用的房子”,密切追踪市场动态,合理调整产品设计,以满足市场需求。

  发行人已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运营管控体系。将继续坚持积极销售的策略,以新推盘当月销售率为重要的运营指导方针。同时,进一步加强库存去化,确保库存结构合理。

  在项目资源方面,发行人将在审慎投资的原则下,继续坚持以自住需求住宅用地为主的投资方向,灵活把握市场机会,合理补充项目资源,不囤积过量土地但保证土地资源满足未来两到三年的开发。鉴于不同地区市场分化较大,在获取新项目时,发行人将从人口、基础设施建设、就业(PIE)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谨慎选择投资区域,保持良好的投资质量。

  此外,发行人将继续探索“小股操盘”,从而可以更安全、效率更高。发行人持有合作项目的少数权益,凭借过往管理经验累积的专业知识及知识产权获取管理收入,从而让发行人得以增加灵活性和借助合作方的优势。

  3、坚持审慎的财务策略,确保经营安全

  随着行业进入白银时代,资金安全和财务稳健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在财务管理方面,发行人将继续坚持现金为王的策略,强化以现金流为核心的运营管控体系。发行人将确保流动资金充裕,且现金结余足够偿还1年内到期的债务,并致力保持稳定且可持续的债务水平。

  4、继续聚焦大众市场,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发行人将秉承“好房子、好服务、好社区”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更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提倡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丰富“幸福驿站”、社区食堂、存储设施等配套服务。发行人将继续扩大辅助服务及挖掘商机,例如社区养老服务,满足不断增加的客户需求。发行人会密切监测市场动向,研究客户需求,改进和拓展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供应。

  5、继续提倡住宅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作为中国住宅工业化和绿色建筑的领跑企业,发行人将通过拓展和深入应用工业化技术推广住宅工业化。住宅工业化是指地板、楼梯、内墙、阳台及其他部件按发行人要求的标准及规格于厂家预制并由建筑公司现场组装的过程。

  6、积极探索事业合伙人制度

  为打造更加扁平高效的组织架构,同时进一步激发经营管理团队的主人翁意识、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强化经营管理团队与股东之间共同进退的关系,发行人在2014年推出事业合伙人制度。目前,在项目层面,发行人已经推出项目跟投机制;在集团层面,发行人也已启动了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发行人作为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政策的把控能力、融资能力以及管理能力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在行业低迷时期可实现稳健过渡,具备较强的安全边际。发行人在行业中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未来仍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公司为专业化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113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投资咨询等。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

  2、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1)营业收入分析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总收入的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

  2012-2014年度及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311,624.51万元、13,541,879.11万元、14,638,800.45万元和889,433.8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3.65%、31.33%、8.10%和-6.35%。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2012-2014年度以及2015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9.34%、99.14%、99.41%和97.94%,其他业务收入占比很低,主要为收取合营联营企业的运营管理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房地产收入和物业管理收入,其中房地产收入中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商品住宅的销售收入。近三年又一期,房地产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51%、98.05%、98.05%和92.47%。

  2012-2014年度以及2015年1-3月,公司合同销售面积分别为1,295.6万平方米、1,489.9万平方米、1,806.4万平方米和395.7万平方米,合同销售额分别为人民币1,412.3亿元、1,709.4亿元、2,151.3亿元和463.4亿元。按2014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金额76,292.4亿元计算,公司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为2.82%(2013年:2.09%)。

  最近三年,发行人区域房地产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

  注:受南北天气差异的变化及建筑行业的特性影响,房地产竣工结算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一季度通常结算规模较小。2015年1季度公司实现竣工面积86.7万平方米,占全年预计竣工量的比例仅为5.5%,且部分区域受天气影响,竣工量极少。故未对2015年1季度按分部进行收入的披露。

  公司坚持聚焦城市圈带的发展战略。截至2014年底,公司进入中国大陆65个城市,分布在以珠三角为核心的广深区域、以长三角为核心的上海区域、以环渤海为核心的北京区域,以及由中西部中心城市组成的成都区域。此外,公司自2013年开始尝试海外投资。截至2014年末,公司已进入旧金山、香港、新加坡、纽约等4个海外城市,参与6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2)营业成本分析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成本的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营业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2014年度及2015年1-3月,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6,542,161.44万元、9,279,765.08万元、10,255,706.37万元和587,011.02万元,其中房地产成本分别为6,456,833.75万元、9,152,850.89万元、10,080,542.66万元和547,649.08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8.70%、98.63%、98.29%和93.29%。

  (3)利润情况分析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毛利润1的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

  1 营业毛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2-2014年度及2015年1-3月,公司业务毛利润分别为2,677,833.32万元、3,079,423.31万元、3,066,419.49万元和227,033.71万元,整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97%、22.74%、20.95%和25.53%,其中房地产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5.84%、22.31%、20.76%和24.97%。

  (五)发行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

  1、发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

  本公司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一级资质证书(建开企[2006]580号)。本公司下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要项目公司均具备开发资质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

  2、房地产开发业务情况

  公司坚持审慎的拿地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择机补充优质项目资源。

  本公司最近三年房地产开发情况如下:

  ■

  最近三年,尽管宏观经济运行复杂多变,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加强,但公司通过积极调整针对市场环境的应对策略,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完善公司项目的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以提高市场适应性,使公司获得了较为持续与稳定的发展。2012年-2014年度,公司开工面积分别为1,433.32万平方米、2,130.69万平方米、1,728.04万平方米,公司竣工面积分别为979.46万平方米、1,303.20万平方米和1,384.5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持续增加。

  2012年-2014年度,公司房地产签约销售面积分别为1,295.6万平方米、1,489.9万平方米和1,806.41万平方米,签约销售金额分别为1,412.3亿元、1709.4亿元和2,151.29亿元,签约销售面积及签约销售金额均持续稳定增长。

  (六)发行人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1、最近三年及一期竣工项目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房地产开发竣工项目如下:

  ■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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