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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2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22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3:00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本公司第一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5,148,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5,148,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
3、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1、审议《关于选举李红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2、审议《关于选举陈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3、审议《关于选举郭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5,14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马鹏瑞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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