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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调整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大额申购业务限额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15年7月17日发布公告,宣布自2015年7月20日起暂停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B份额的大额申购业务,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0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为更好地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现自2015年9月28日起对本基金之B份额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全部拒绝。

  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基金持有下列停牌股票:乐普医疗(30000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9月24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述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并提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产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17022)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赎回费用将全部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注:12个月指365天,18个月指547天,24个月指730天。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868)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如下条款: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增加如下条款:

  本部分“五、认购费用”中

  增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四)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

  第1条增加:“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第2条将原表述:“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修改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部分“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

  第3条增加如下表述:“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五)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将原表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将原表述:“(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如下条款: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四、费用调整”中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的费率种类中加入“销售服务费率”。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作如下修改:

  (1)在“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将原表述:“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将原表述:“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将原表述:“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度第三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季度至少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70%,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7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收益发放办法

  1)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10月8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15年10月8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10月9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3) 权益登记日之前办理了转托管转出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投资者,其分红方式一律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待转托管转入确认后与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一并划转。

  3.2 提示

  1) 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5年9月29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3 咨询办法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www.cmfchina.com。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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