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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化工 公告编号:2015-070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 - 2015年9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新瑞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鹏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25,708,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017%。
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125,708,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1,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1,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08,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上海西陇向上海农商银行虹口支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08,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上海西陇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授信净额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08,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定期存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08,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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