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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江粉磁材 公告编号:2015-100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国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04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67,391,30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5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249,998.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1254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8000100100432647,截止2015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364,249,998.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程久君、周兆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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