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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0-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3版)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2、投资组合方案的贯彻实施

  本公司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投资管理流程,确保投资组合方案的贯彻实施。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

  图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流程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① 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执行。基金经理可配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基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基金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金投资总监权限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后,交易主管再分配给各交易员。交易主管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交易指令可以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非录音或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在确认指令无误后,根据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和清算会计部。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指数由中国A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300家公司编制而成, 能够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波动,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5年 9月7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10.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业绩表现(转型前)

  1、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转型前一日(2015年3月3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注:1、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的税后收益率。

  2、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3月4日起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3月3日为本基金转型前一日。本表格列示的为基金转型前的基金净值表现。

  2、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转型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12年2月22日至2015年3月3日)

  ■

  注:1、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正式生效。

  2、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的业绩表现(转型后)

  ■

  1、行业精选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6月30日,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注: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2、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4日转型生效。本表格列示的为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净值表现。

  2、行业精选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不含转型前的泰信保本混合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6月30日)

  ■

  注:1、本基金合同自2015年3月4日转型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在建仓期。

  2、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组合的相关规定。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6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本基金系原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转型而来。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该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该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3月4日起,《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转型生效。

  十四、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含)但少于7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30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规定,结合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近半年的投资经营情况,对2015年3月2日公告的《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及更新。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明确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第三节“基金管理人”部分:

  (1)在“(一)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对公司正式员工人数、公司旗下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部分,根据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更名公告,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三)主要人员情况”部分,对公司董事及基金经理的任职信息进行了更新;对基金经理的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3、第四节“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发展概况及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代销机构部分,对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更新。

  5、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部分,更新了截止2015年9月4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情况。

  6、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部分,根据本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的相关内容,重新调整了“(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未经审计)。

  7、第十二节“基金的业绩”部分,修订了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该部分内容均按规定格式要求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8、第二十四节“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汇总了本报告期内已经披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告信息。

  9、自2015年8月7日起旗下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泰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据此对以上5只基金的名称作相应调整。

  10、2015年3月4日,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存续,自转型以来运作情况良好。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持有人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9月1日生效。

  本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增加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等投资品种,以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并按照证监会要求相应地将基金名称调整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调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原合同中的1.5%调整为1.2%。

  (4)整体调低《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赎回费率,将原赎回费率结构:T<7天,1.5%;7天≤T<30天,0.75%;30天≤T<365天,0.5%;365天≤T<730天,0.25%;T≥730天,0%调整为:T<7天,1.5%;7天≤T<30天,0.75%;30天≤T<180天,0.5%;180天≤T<365天,0.1%;365天≤T<730天,0.05%;T≥730天,0%。归入基金资产比例不变。

  (5)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原《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部分条款及措辞已不符合新规要求或不符合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6)原《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表述不够完善,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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