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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1.3公司负责人宁远喜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珍珍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小燕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元
2.2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2.2.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2.2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2.3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1.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3.1.2合并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3.1.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2.1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公司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中期票据10亿元,并于6月18日成功发行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6亿元、9月10日成功发行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3.5亿元,筹措资金共计9.5亿元。(详见公司2015-037、2015-041、2015-049 号公告) 3.2.2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公司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新建工程项目(2×1000MW 超超临界机组)建设。 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172号),9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72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反馈意见。2015年9月18日,公司按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答复及公开披露,并于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将继续全力做好此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力争早日获得核准并完成发行,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详见公司2015-026至032号、2015-042至043号、2015-050至052号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3.1因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6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现在及将来均不以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宝新能源相同、相类似的业务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宝新能源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3.3.2 针对报告期内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2015年7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二级市场投资收益有较明显的下降,证券投资损益为10,233,637.19元。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券商理财产品,未持有证券衍生品。公司将严控投资风险,努力提高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回报。 3.5.2报告期末,公司按市值排列的前十只证券情况 单位:元、股
3.5.3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 6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7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3.8其它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9月24日,公司获得新版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914414006179309884,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不变。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 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宝新能源”)2015年度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10,000万元,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2015年10月12日,公司与宝丽华集团重新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宝丽华集团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除宝丽华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为现金认购。 宝丽华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30.3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宝丽华集团的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3年6月12日 注册地:梅县华侨城(梅瑶路) 主要办公地:广东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叶华能 注册资本:人民币12,8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441421196379189 主营业务:茶叶、水果种植;纺织服装、皮手套、皮饰品、工艺美术品制造;精制茶加工;茶叶、服装、工艺美术品销售;风景名胜区管理;洗涤服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宝丽华集团于2015年10月12日在广东省梅州市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购数量 宝丽华集团同意认购宝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 (三)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宝丽华集团同意以现金认购宝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支付方式:宝丽华集团应根据宝新能源的书面缴款通知,按照宝新能源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宝新能源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认购价格 宝新能源与宝丽华集团同意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根据前述规定,宝新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不低于6.90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宝新能源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宝新能源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宝新能源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宝新能源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宝丽华集团将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五)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宝丽华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宝新能源董事会批准本协议; 2、宝新能源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不生效。 (七)违约责任条款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如宝丽华集团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宝丽华集团应当向宝新能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宝丽华集团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3%。 2、如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的30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0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10月27日~10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0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2 发行数量 2.3 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4、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5、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关于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第二、三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股权登记日收盘后所在证券营业部开具的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3、在投票当日,“宝新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4、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0690;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4)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①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6)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7)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2015年10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联系人:刘 沣、罗丽萍 电 话:(0753) 2511298 传 真:(0753) 2511398 邮 箱:bxnygd@sina.com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公司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及相关文件,对本次投票行为的原则、目的、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的):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2日下午15:3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9月30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自查,截至目前,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发行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2、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3、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四、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五、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宝丽华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拟与宝丽华集团重新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宝丽华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认购价格不低于6.90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1、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及确定各发行对象的发行股份数量等; 2、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中介机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 3、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作出修订和调整; 5、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若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与项目投资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批准的事项除外; 6、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发行股份的登记、锁定和上市交易及工商变更登记,并根据实际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等事宜; 7、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回避表决。 八、关于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司财务总监丁珍珍女士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附后)。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九、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二、三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波,男,1976 年出生。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在读。1998 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管理二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15年8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王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5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2日下午16:30在本公司会议厅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邹锦开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9月30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会成员共3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自查,截至目前,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发行数量”及“发行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2、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3、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四、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五、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以上议案中,第二、三、四、五、六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二、三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宝新能源”)2015年度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10,000万元,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2015年10月12日,公司与宝丽华集团重新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宝丽华集团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0%。 2、宝丽华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30.3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15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邹孟红女士、吴一帆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和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下转B59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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