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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0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 1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15:00 至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5-12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056,006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387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056,0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38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4,056,006票。同意票为294,056,0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9,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4,056,006票。同意票为294,056,0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高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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