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0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4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论证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事宜,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4日开市起停牌,于2015年10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停牌公告》。

  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并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6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对投资者长期以来的支持和关注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0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2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于2015年10月15日在公司综合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经逐项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和募集资金数额等需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进行认购。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0月1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559.6422万股(含6,559.6422万股)。发行对象已经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其中,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754.8288万股、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1,053.5万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875.6567万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875.6567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6、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55.5575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出资,以建设“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完成上述项目投资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自筹投入的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五、审议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认购对象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原认购对象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不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函,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原《认购协议》,双方不再享有和履行《认购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认购协议》解除后,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补充协议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补充协议在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4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回避 4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回避 5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公司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

  4、公司与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

  5、公司与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增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该协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1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回避5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等中介机构。

  2、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

  3、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具体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等具体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批准和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以及根据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成立、变更、终止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有效。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5票

  上述一至十项议案中,独立董事陈志斌因资本市场变化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之影响无法合理判断,对该等议案均投弃权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收到陈志斌先生辞职报告,陈志斌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所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陈志斌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任职。鉴于陈志斌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陈志斌先生辞职在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此期间,陈志斌先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补选江希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就公司提名补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5年11月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江希和先生,男,1958年4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会计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南京师范大学会计与财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江苏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等。1998年入选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曾被评为南京师范大学“教书育人”奖、南京师范大学优秀教师、优秀管理者奖等。长期从事财务、税收与会计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国内核心期刊和海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教材“成本会计教程”等教材8本;主持国家级等纵向和横向课题20多项。有多项科研成果分别被评为厅级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有多项教学成果被评为校级优秀教程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兼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独立董事资格。

  江希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2日以书面及传真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5日在公司综合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水明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和募集资金数额等需进行调整,公司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进行认购。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0月1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559.6422万股(含6,559.6422万股)。发行对象已经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其中,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754.8288万股、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1,053.5万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875.6567万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875.6567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55.5575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出资,以建设“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完成上述项目投资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自筹投入的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认购对象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原认购对象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不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函,公司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原《认购协议》,双方不再享有和履行《认购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认购协议》解除后,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补充协议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补充协议在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公司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公司与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公司与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增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该协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同意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修订。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经过核实,持有人中有2名人员已离职,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本次会议有关议案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则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由全部监事表决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2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经2015年7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自今年6月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出现较大变化。公司及中介机构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认为在此市场背景下,仍以原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风险较大。为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募集资金加快建设环氧丙烷项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1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6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此前,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8.09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0月16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6,180.4697万股(含6,180.469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发行对象已经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中,宝源投资认购3,754.8288万股、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认购1,065.9375万股、金证汇通认购741.6563万股、智筵投资认购494.4375万股和瑞鑫丰泰认购123.6093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559.6422万股(含6,559.6422万股)。发行对象已经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其中,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754.8288万股、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1,053.50万股、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875.6567万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875.6567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筹)出资,以建设“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完成上述项目投资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自筹投入的资金。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55.5575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出资,以建设“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完成上述项目投资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自筹投入的资金。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说明。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3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证汇通”)、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筵投资”)和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丰泰”)共5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认购对象”或“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6月16日,上述发行对象分别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其中宝源投资认购3718.0618万股、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认购1055.5万股、金证汇通认购734.3941万股、智筵投资认购489.5960万股和瑞鑫丰泰认购122.3990万股。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5名认购对象中智筵投资和瑞鑫丰泰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鉴于情况变化,该5名对象与公司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同时,增加新认购对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睿众”)管理的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宝源投资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1,158.1392万元

  法定代表人:芮敬功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商贸区132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对科技实业投资,资产重组,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化工原辅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汽车除外)、汽车配件、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开发、销售。

  2、宝源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

  芮敬功先生为宝源投资实际控制人,宝源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3、宝源投资的业务发展情况

  宝源投资成立于2001年11月23日,主要从事实业投资等业务,最近三年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宝源投资持有公司24.29%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5、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江苏众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

  1、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并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方可以实施。

  2、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公司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资金自筹、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

  3、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4、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期限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5、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6、持有人情况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2人,认购的份额合计385万份,出资额合计2,198.35万元,占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总额的比例为36.54%;其他员工认购的份额合计668.5万份,出资额3,817.135万元,占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总额的比例为63.46%。

  (三)金证汇通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金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陈斌为代表)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4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2层C-1211-053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市场调查;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金证汇通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金证汇通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3、金证汇通的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金证汇通成立于2014年11月,主要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暂无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四)兴全睿众

  1、兴全睿众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 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董承非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4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2层236室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兴全睿众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3、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概况

  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由兴全睿众负责发起募集成立,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认购公司875.6567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目前,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尚未设立。

  三、调整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方”);

  乙方:宝源投资、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金证汇通、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认购对象”)

  2、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各认购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对象的认购金额保持不变,认购股份数量按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71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确认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0月16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4、股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金证汇通、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同意支付本次认购履约保证金为认购金额的5%,于认购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同意该履约保证金在认购股份时可用于支付认购股款。

  认购对象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按照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的其余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锁定期

  全体认购对象承诺本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全体认购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由公司办理认购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事宜。

  6、协议生效及终止

  认购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协议约定的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协议约定的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7、违约责任

  公司与宝源投资、金证汇通、兴全睿众9号资管计划协商确定的违约责任

  认购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如认购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公司董事会通过;(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3)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4)因公司未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采取相关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方案、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终止发行等),则均不构成公司违约。公司需将认购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相关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全部无息返还给认购对象。

  一方因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免除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公司与不再参与认购的原认购对象签订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解除及责任承担

  鉴于智筵投资和瑞鑫丰泰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认购协议》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再享有和履行原《认购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原《认购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执行。

  原《认购协议》解除后,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涉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保密与公告

  2.1 本补充协议双方对关于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补充协议及所述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资料。

  2.2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任何一方在未获另一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前,不得发表或容许任何人士发表任何与本补充协议的事宜或任何附带事项有关的公告。

  3、本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在本补充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诉诸诉讼,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

  3、公司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4、公司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不超过6,559.6422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71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向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分别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宝源投资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出资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认购对象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分别与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并于2015年10月15日分别与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芮敬功、芮益民、陶梅娟、姚志洪、王玉生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宝源投资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1,158.1392万元

  法定代表人:芮敬功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商贸区132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对科技实业投资,资产重组,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化工原辅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汽车除外)、汽车配件、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开发、销售。

  2、宝源投资与公司关系

  宝源投资持有红宝丽24.29%股权,系红宝丽第一大股东,芮敬功先生为宝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宝源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2人,认购的份额合计385万份,出资额合计2,198.35万元,占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总额的比例为36.54%;其他员工认购的份额合计668.5万份,出资额3,817.135万元,占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总额的比例为63.46%。公司员工最终认购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员工实际出资为准。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向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59.6422万股(含6,559.642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55.55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建设。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为不超过4,808.3288万股股份,其中:宝源投资认购不超过3,754.8288万股、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不超过1,053.5万股,认购金额分别为不超过21,440.0725万元和 6,015.4850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5年6月16日,红宝丽分别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宝源投资、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并于2015年10月15日分别与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71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确认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0月16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拟分别以现金方式认购红宝丽本次非公开发行3,754.8288万股和1,053.50万股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宝源投资、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将按照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锁定期

  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承诺本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了相关锁定承诺,并由公司办理认购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事宜。

  (五)生效条件

  认购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为公司“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和整体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业绩水平,提升公司价值,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第一大股东宝源投资和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了公司大股东、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员工凝聚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大股东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能提高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有利于加强控制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陈志斌先生因资本市场变化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之影响无法合理判断,未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李东先生和贾叙东先生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包括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等,本次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定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发行对象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红宝丽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出资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调整后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经审阅调整后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陈志斌先生因资本市场变化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之影响无法合理判断未发表意见,李东先生和贾叙东先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对于其中发行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均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新增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同意将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红宝丽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就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意见》中有关规定落实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潜在影响以及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拟向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睿众定增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四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6,559.6422万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7,455.5575万元人民币。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5)00949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541,412,648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10,950,190.82元,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3,553,647.94元,2014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17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57%。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559.6422万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7,455.5575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及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投产、达效需要一定的时间,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34%的股份,由于其未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将降至4.76%。

  二、公司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硬泡组合聚醚、异丙醇胺、新兴材料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积极拓展硬泡组合聚醚、异丙醇胺的国际、国内市场,开发高阻燃保温板国内市场,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6,823.04万元,较上年增长10.11%。公司针对市场需求,将不断拓展和完善主营业务及产品布局,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抓住未来市场的发展机遇,努力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55.55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建设。

  本次募投项目所产出的环氧丙烷将满足公司主产品的原料需要,有利于公司形成产业链优势,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奠定原料基础,增加公司市场份额,形成规模优势。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实现向上一体化经营,将公司产业链延伸至上游原料领域,公司产业链优势凸显,使得公司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及生产规模化后所产生的规模效应明显,能显著降低公司生产成本。经测算,本项目全部达产后正常年份可实现销售收入129,723万元,实现净利润14,608万元,能显著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此外,公司产业链拓宽后,抗风险能力大幅增强,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公司将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能够规范、有效使用,并有效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5-05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定于2015年11月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日14时(星期二);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公司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8日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股票结果为准。

  7、参加会议人员

  (1)截止2015 年10月28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发行数量

  (6)限售期安排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9)上市地点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审议《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公司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公司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公司与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公司与上海智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5)公司与北京瑞鑫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7、审议《关于公司与新增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审议《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上述第2.1至2.10、3、5、6.1至6.2、8、11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参会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5年10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5:00)。

  2、登记地点: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在公司证券部内),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邮政编码:211300

  电话:025-57350997

  传真:025-57350178

  联系人:张书娟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65

  2、投票简称:宝丽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宝丽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 元表示总议案,1.00 元表示议案1,2.00 元表示议案2,依次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要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项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2.02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2,依次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表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 11月2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 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弃权”和“回避”,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择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00版)
   第A002版:聚焦跨界造车新浪潮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综 合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创业·资本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数 据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