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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5-05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15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到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公司")通知,本钢公司通过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卓越47号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5-031号公告)。本钢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增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增持方式:通过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卓越47号资产管理计划 3、增持数量:39,792,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9%) 4、增持均价:5.03元/股 5、增持总金额:20001万元(含交易税费) 6、增持时间: 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0月13日 本次增持前,公司持有本钢板材股份总数为2,417,768,374股,占本钢板材股份总数的77.10%;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457,560,978股,占本钢板材股份总数的78.37%。 截止2015年10月13日,控股股东完成承诺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增持额度。 三、律师核查意见 1、经核查,增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增持人确认,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钢公司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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