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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420063 股票简称:武锅B3 公告编号:2015-07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77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劲松 男 流通股股东(持有武锅B3股票100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625股东大会"),分别对包括《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在内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应决议(以下简称"625决议"),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 原告诉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原告认为:由于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势必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侵害公司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请求判决625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议案否决之决议无效。 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朱劲松于2015年10月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朱劲松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77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420063 股票简称:武锅B3 公告编号:2015-075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7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纪连生 男 流通股股东(持有武锅B3股票100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625股东大会"),分别对包括《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在内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应决议(以下简称"625决议"),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 原告诉称: 由于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势必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侵害公司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原告认为:公司625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已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公司的合法存续及股东的利益,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即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 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纪连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纪连生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78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420063 股票简称:武锅B3 公告编号:2015-076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79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徐 芳 女 流通股股东(持有武锅B3股票100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625股东大会"),分别对包括《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在内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应决议(以下简称"625决议"),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 原告诉称: 由于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势必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侵害公司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原告认为:公司625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已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公司的合法存续及股东的利益,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即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 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徐芳于2015年10月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徐芳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79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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