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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使用期限为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4)。

  截止2015年10月19日,公司已按承诺将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061,353,357.97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3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98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万股,发行价格12.63元/股。截至2012年2月14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57,5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95,054,75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962,445,250.00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64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6,805,25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存入公司开立在渤海银行广州分行账号为2000200358001691的人民币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310040号”验资报告。公司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78,388.47万元,2015年1至9月投入募集资金12,661.19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91,049.66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104,630.87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年产80万吨环保高性能汽车用塑料生产建设项目(广州20万吨)”部分产能的实施主体由金发科技变更为武汉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发”),实施地点由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变更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涉及变更金额为22,712.79万元。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5)。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0月19日,武汉金发(以下简称“乙方”)分别与金发科技(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就募集资金的监管,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基本信息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但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与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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