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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084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4.9089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2.4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8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6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30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712.54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19.13亿元,同比增长52.31%,托管资产余额5.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2.59%。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20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52,934.17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梁美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梁美锋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0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程序: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申请。

  2、认购原则:

  (1)基金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受理情况。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人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1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1,000份。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方法,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的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将各种券种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六)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总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0)、(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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