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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0-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 ,提出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都酒店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新都酒店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案的诉讼。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天,月利率为1.8%,违约金为每日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为24个月(月计30天)。借款再次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借款的部分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5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7)。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该案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提出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都酒店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新都酒店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案的诉讼。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耀名

  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六: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八: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九: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份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普借字第11010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金额为120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起算30天,月利率为1.8%。2011年10月20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万元支付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被告一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并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被告十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9月23日,被告一至被告十一与原告签署《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一确认继续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一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就其中3000万元曾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另案起诉,故本案只主张剩余本金9000万元。被告一利息仅支付至2013年8月1日,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均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上述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8%开始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5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7)。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该案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普宁市人民法院因深圳中院已经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以(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周瑞坤民事起诉状,2011年3月16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新都酒店向周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未按期还款。2014年4月15日,周瑞坤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公司2015年4月10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瑞坤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9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并出具了【(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00元,由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瑞坤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向申请执行人周瑞坤支付其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19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98200元。

  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5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2-01)。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2014年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计提3000万元预计负债,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债权人查封公司宿舍房产目前未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0-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业绩为亏损10,526,537.71元。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19日。截至2015年10月19日,共有2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1,152,832,469.28元人民币。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会议地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管理人将安排好会议接待工作。请债权人适当提前到达以便办理到会登记及领取会议资料手续。本次会议将安排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是否继续营业的议案进行表决,请债权人参会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含行使表决权授权),以免无法参加会议,或无法行使表决权。联系人:郑瑞琼;咨询电话:83569780。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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