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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5-098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书面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 公司已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专项自查报告详见2015年5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因上述专项自查报告中自查期限已不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需要延长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自查期限,因此,本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房地产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编制了专项自查报告(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同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银亿股份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银亿股份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5-09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与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 本案主要进展和披露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7日披露了石河子市公安机关对银亿房产涉嫌抽逃出资案立案侦查,因涉嫌刑事案件,本案需中止诉讼的进展情况。 2、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披露了石河子市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前述抽逃出资案。 3、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披露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4、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披露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决:解除原告银亿房产与被告五洲星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五洲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给原告履约定金1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公告(相关公告编号:2012-030、2013-046、2013-049、2014-030、2015-036、2015-057)。 二、 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银亿房产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民终字第1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银亿房产预计在本月收到五洲星双倍返还的履约定金1亿元。 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民终字第17号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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