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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春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小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剑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收购如东东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有条件通过,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 2、根据公司2010年12月18日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搬迁合同,按照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分厂搬迁调整的会议纪要》,原料药分厂整体迁出位于南通市姚港路43号等老厂区土地上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全部住户、人员等,搬迁至如东县洋口港化工区。公司原料药分厂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从老厂区全部迁出。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和南通市国资委《关于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批复》,公司原料药分厂搬迁补偿及奖励费用总计7,771.40万元。补偿部分合计7,014.30万元(不含GMP认证补偿额),其中:(1)建、构筑物补偿额为3,617.54万元;(2)生产设备补偿2,256.73万元;(3)土地补贴1,071.4万元;(4)厂内职工住户补贴68.63万元。搬迁补贴部分合计757.10万元。其中:(1)按时搬迁奖励357.10万元;(2)安全奖400.00万元。GMP认证费用按照审计后实际发生额的40%予以补偿。以上补偿总费用包括搬迁过程中所有不可预见费用。搬迁补偿按搬迁合同约定分期到位,搬迁奖励费用在搬迁及时完成后拨付。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收到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入的搬迁补偿款8,089.43万元,该搬迁事项及补偿款已执行完毕。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朱春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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