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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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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1日证监许可【2015】210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鑫天盈货币A (基金代码:001925)

  兴业鑫天盈货币B (基金代码:001926)

  3、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1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的计算: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9、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鑫天盈货币A (基金代码:001925)

  兴业鑫天盈货币B (基金代码:001926)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鑫天盈货币A (基金代码:001925)

  兴业鑫天盈货币B (基金代码:001926)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五、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张燕

  3、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梁美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梁美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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