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电彩虹基本情况 1、中电彩虹概况 名称: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咸阳市秦都区彩虹路一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 注册资金:351,349.53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研发、服务、转让;以自有资金对信息产业、房地产业、商务贸易业务投资及资产经营(非货币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液晶基板玻璃、玻璃制品及原材料、光伏产品、组件及原材料、电子产品及原材料、金属材料、通用零部件、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塑料制品、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纸制品、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煤炭、矿产品(除专控)、电线电缆的购销;仓储及物流服务。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持有中电彩虹74%的股权,彩虹集团公司持有中电彩虹26%的股权。中国电子为中电彩虹的实际控制人。 2、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及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中电彩虹设立于2013年6月17日,主要从事电子信息技术的研发、服务和转让。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电彩虹资产总额为363,148.65万元,资产净额为344,316.91万元;2014年度中电彩虹实现营业收入76,632.08万元,净利润682.8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参与竞价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中电彩虹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中电彩虹按本次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定价政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0月21日 3、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人民币10.42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彩虹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该发行底价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经法定程序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2)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彩虹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参与竞价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3)中电彩虹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中电彩虹按本次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彩虹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 4、认购金额和认购方式 中电彩虹拟以现金21亿元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限售期 中电彩虹认购的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协议的生效条件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电彩虹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本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基板玻璃生产线体系,扩大产能,改善并提高经营效益,提升本公司基板玻璃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年10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盟权先生、司云聪先生、张少文先生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该等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召集、程序以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电彩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了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和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2月6日,中电彩虹分别与彩虹集团公司和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合计受让彩虹股份18,126.00万股股份,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24.60%。相关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于2015年7月29日办理完毕,中电彩虹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5-044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8日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8月25日、9月1日、9月10日、9月17日、9月24日、9月29日、10月1日、10月15日和10月22日披露了相关停牌及进展公告。 2015年10月22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确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将自2015年10月23日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股票代码:6007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咸阳市金华路1号 通讯地址:咸阳市金华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金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咸阳金控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咸阳金控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超过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彩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彩虹股份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咸阳市金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工商注册号:610400100104814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 通讯方式:咸阳市金华路1号 股东情况:咸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是为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完善产业链布局,提高盈利水平,增强综合实力,符合彩虹股份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长远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彩虹股份的总股本为73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彩虹股份预计将新增股本68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总股本增至1,41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 注: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680,000,000股及发行底价10.42元/股测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2日,彩虹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咸阳金控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咸阳金控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咸阳金控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量),如彩虹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咸阳金控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咸阳金控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彩虹股份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不低于6.77%。 2015年10月21日,咸阳金控与彩虹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履行完成下列审批程序: 1、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彩虹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股票代码:6007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瀚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合肥瀚和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合肥瀚和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超过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彩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彩虹股份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合肥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德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德宇) 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工商注册号:340191000040931 合伙期限: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方式:合肥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合伙人:合肥德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肥瀚和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比3.23%;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合肥瀚和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90,000万元,占比96.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是为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完善产业链布局,提高盈利水平,增强综合实力,符合彩虹股份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长远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彩虹股份的总股本为73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彩虹股份预计将新增股本68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总股本增至1,41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 注: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680,000,000股及发行底价10.42元/股测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2日,彩虹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合肥瀚和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肥瀚和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量),如彩虹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合肥瀚和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合肥瀚和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彩虹股份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不低于6.77%。 2015年10月21日,合肥瀚和与彩虹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履行完成下列审批程序: 1、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彩虹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