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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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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5]2244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3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A类、B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认购价格均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0、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12、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华夏收益宝货币

  基金代码:001929(A类)、001930(B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A类、B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1.00元人民币。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1、直销机构”。

  (六)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七)发售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本公司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A类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

  2、投资者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开户要求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投资者在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刷卡凭条、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认购单》。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4)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5、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6、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日的当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如本公司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相关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网址:www.ccb.com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双井乐成中心B座1层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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