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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3-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5年6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公司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联合出售持有本公司合计53,731,022股股份的公告,并于2015年7月21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9月19日发布三次延长征集期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时间分别延长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28日和2015年9月25日。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2015年6月30日、7月21日、8月6日、9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5年10月18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公司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的《告知函》,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拟单独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1,982,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 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了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意向收购方指定机构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三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31,748,319股,占本公司股份比例的9.64%。 详细情况请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0月22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 通讯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 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战略入股*ST新都,受让上市公司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ST新都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0月21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汇理”)、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经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31,748,31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64%。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乙方(转让2):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景台大厦泰山阁3B;法定代表人:史原力 丙方(转让方3):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相开进 丁方(受让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109号之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31,748,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4%。 (三)转让价格:12.5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96,853,987.50元。 (四)付款安排:协议签订当日,受让方应向转让各方共同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应汇入转让方共同指定账户。在乙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各方分别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五)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0月21日。 (六)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相关审批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应得到上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并履行。 在受让方向转让各方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协议各方应就上述新都酒店股份转让事宜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新都31,748,3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6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人本次受让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份,且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ST新都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衍军 签署日期 :2015年10月2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衍军 签署日期 :2015年10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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