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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6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2日以书面(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如期于10月22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9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董事黄斌先生因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彭加霖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金额贰亿元整、期限肆年的融资租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北支行申请的人民币金额壹亿元整、期限叁年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三笔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6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45,000万元。其中: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00万元,期限4年;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000万元,期限1年;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00万元,期限3年。 ★公司累计同意对外担保183,00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132,547.33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9.17%;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102,547.33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04%。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1、为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金额贰亿元整、期限肆年的融资租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北支行申请的人民币金额壹亿元整、期限叁年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2.4亿元,法定代表人:杨忠,住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0号,经营范围:探矿、煤炭开采、炼焦、发电,售电,煤化工产品及副产品生产,煤炭、焦炭、煤化工产品及副产品经营,五金、钢材、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原燃材料、辅助材料、火工品经营,来料加工,科技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 截止2015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 40.49亿元,负债总额31.9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8.93%;2015年1-9月营业总收入4.15亿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35%股权,兰州中煤支护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32.5%股权;三家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注册资本9,243万元,法定代表人:夏振宇,住址:肃北县七角井,经营范围:矿产资源采选冶炼、矿山技术服务、矿山产品经营、矿山设备、配件及机电产品经营(不包括小轿车)、来料加工、副产品出售、科技咨询服务。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37.95 亿元,负债总额30.2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9.79%;2015年1-9月营业总收入3.05亿元。 本公司持有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该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注册资本10,030.58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立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52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2.32 亿元,负债总额6.9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6.74%;2015年1-9月营业总收入0.81亿元。 本公司持有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该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4年。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肆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为准。 3.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二)与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期限1年。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为准。 3.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三)与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北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3年。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为准。 3.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召开了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与会董事一致认为: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本次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较大风险,将对其生产经营和借贷融资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同时亦可加快实现本公司战略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累计总额度为183,000万元,但实际发生额为132,547.33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9.17%;除此之外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新增的三笔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公告编号:2015-06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9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9日 至2015年11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公司2015年度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xntg.com)。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类别 2015年10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部A股股东。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3.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4.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但参会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如以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并附有效联系方式。 (三)登记时间:2015年11月6日9:00—11:30、13:00—17:00。 (四)登记地点: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熊 俊:0971-5299673 徐吉强:0971-5295427???? 传 真:0971-5218389 (三)联系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邮政编码:810005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授权委托书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66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5月15日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9号、临2015-020号)。 日前,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文件《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CP374号),该协会接受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获准的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九)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将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要求、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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