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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文东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健如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雯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货币资金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97.21%,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支付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款项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33.57%,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贸易类业务货款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98.79%,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按照贸易合同约定收回应收款所致;

  (4)、预付款项比上年年末余额增加69,453.96%,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贸易业务货款增加所致;

  (5)、应收利息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100.00%,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收到上年度末预提委托贷款利息所致;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75.05%,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提前收回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所致;

  (7)、其他流动资产比上年年末余额增加673.38%,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支付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款项增加所致;

  (8)、在建工程比上年年末余额增加183.36%,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支付建设仓库工程款所致;

  (9)、短期借款比上年年末余额增加100.00%,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增加银行借款所致;

  (10)、预收款项比上年年末余额增加2,396.40%,主要是公司本报告期按照贸易合同约定收到的贸易业务货款增加所致;

  (11)、应付职工薪酬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95.49%,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发放上年度末预提职工薪酬所致;

  (12)、应交税费比上年年末余额减少84.27%,主要是本报告期汇算清缴后公司缴纳了上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所致。

  3.1.2 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分别减少32.65%、80.06%,主要是本期公司贸易类业务量减少所致;

  (2)、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46.70%,主要是本期贷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1,488.85%,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对固定资产实施清理,并重新按可变现价值计提减值准备,原超额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所致;

  (4)、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96.48%,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库支付中心(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大额收地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本报告期未有上述收入所致;

  (5)、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92.65%,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库支付中心(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收地补偿款后,对相应的资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等实施处置并将清理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 而本报告期未有上述支出所致;

  (6)、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93.37%,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导致计提的所得费用减少所致。

  3.1.3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284.51%,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款项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2.95%,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库支付中心(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大额收地补偿款,而本报告期未有上述收入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48.08%,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协议增加注册资本,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以及本报告期减少对少数股东的现金分红支出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等3名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形成决议,按照决议精神,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增发股票13,360.0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99,999.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资料,并于2015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261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6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意见通知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目前,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正按照《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形成决议。按照决议精神,公司拟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含11.5亿元),期限不超过 5 年(含5年),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借款等。上述事项业经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鉴于2014年5月公司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足额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土地开发中心的“收地补偿款”,而本报告期至下一报告期内公司预计没有该项收入,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

  公司名称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文东先生

  日期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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