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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潘志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彦儒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彦儒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 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或有事項 本公司之子公司漳州灿坤与鑫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电机”)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产品供应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并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了《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ED采购合同》及《特别约定条款》等协议,协议约定漳州灿坤向鑫达电机采购产品。因鑫达电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漳州灿坤拒绝支付货款并终止合同,2011年12月23日鑫达电机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漳州灿坤支付合同已履行部分尚未支付的货款479,089.0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3,071,535.7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要求漳州灿坤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对应的货款为美元189,423.25元)。 漳州灿坤于2012年1月8日提起反诉,由于鑫达电机供应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漳州灿坤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要求退货及取消订单,给漳州灿坤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请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62.16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给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货款479,089.0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3,071,535.78元;二、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共同支付给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33,399.70元;三、解除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未履行的10个批次订单;四、驳回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开庭审理。 截至本报告日止,漳州灿坤账面应付鑫达电机货款余额为美元479,089.06元,由于目前案件正在进行二审审理中,漳州灿坤未确认对鑫达电机的或有资产人民币1,233,399.70元。 另鑫达电机提供的瑕疵马达产品共有104,691台,而本案仅处理23,035台,尚有81,656台未处理,故漳州灿坤于2013年12月24日另行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为3,770,430.64元,漳州中院已受理该案。漳州灿坤于2015年9月9日向漳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漳州中院裁定准许漳州灿坤撤回起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出售资产 公司营运业务需要,本报告期处置明细详阅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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