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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6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0号公司5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会议由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华清先生主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朱锂坤先生、王颂秋先生,独立董事彭世尼先生、魏晓野女士因公出差,未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黎小双先生因公出差,未参加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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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表决第1项议案时,关联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玉婕、韩欢欢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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