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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谁主张谁举证”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有亮点 2015-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张超
创新“谁主张谁举证”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有亮点 今年以来,我国证监会针对特定领域出现的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现象展开“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该专项行动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专项行动中,证监会集中查处了一批内幕交易案件,该些违法活动的曝光将“沉寂”良久的内幕交易索赔问题重新拉入公众视野。 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投资者均可以依照《证券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在司法中却鲜有有效实践。不过,这一尴尬现状似乎出现了缓解。今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公开宣判,判决该案中6名投资者胜诉。据报道,本案是内幕交易证券案件中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胜诉的第一起案例。事后,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本案目前尚未尘埃落定,但本案一审阶段人民法院据以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裁判理由颇有亮点,可以真实反映我国近些年来民事诉讼法理论与证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趋势,从而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内幕交易案审理亮点 依照我国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受害人应当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然而,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往往与投资者存在“信息鸿沟”,投资者不具有证明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优势地位。因此,若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分担举证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将面临落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认识到这一点。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由投资者通过证据证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相当于架空了内幕交易惩罚制度,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由哪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成为疑难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侵权引发的民事案件中的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应用到内幕交易赔偿案件中。 所谓推定因果关系理论,是指由被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被告无法对此进行证明,即可推定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内幕交易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人民法院推定内幕交易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这一认定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因为依照有关规定,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法律尚未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特殊规定,故人民法院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侵权引发的民事案件中的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应用到内幕交易赔偿案件中属于一种创举。 以审判为中心 解决思路 立法的时代尚未结束,法律解释的时代却已经到来。笔者认为,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解释法律的方法解决类似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3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笔者认为,在审理类似案件遇到举证僵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证据后,通过一系列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解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裁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周靖宇/制图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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